延期开庭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延长的期限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那么在开庭时也是需要被告人提供答辩材料,同时法院也是会在受理案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和宣判,如果说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或者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延长至一个半月的。
延期时间需参照案情而定,一般延期是不外乎几个原因,当事人一方为收到传票;由当事人提出延期申请;法院为查明事实调取资料等等,总之延期开庭,法院会重新给各方当事人送达传票。一般会在开庭前或开庭时,被告会提供书面答辩,或者选择当庭答辩。
如果对方提交了答辩状,法院会送达至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依照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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