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中的法治原则具体是: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社会主义法制三原则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有两义:
①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②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
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
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
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
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
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
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
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
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
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
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
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
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
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
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
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
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
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
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
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
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
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
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
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
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
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
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
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
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
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
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
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
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
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
有效的监督。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
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
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
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
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
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
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
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
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
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
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
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
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
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
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
障。
(3)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
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
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法
制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
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
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制上的平等和经济
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
的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
义务。在社会主义法制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4)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
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
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
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有法可依——实行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实行法治的关键
[4]违法必究——实行法治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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