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法律分析
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法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 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缔约、 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 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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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及立法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解释权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与含义做出明确的阐述,为法律的适用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而服务。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宪法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解释;
还有最高院最高检对法律进行的司法解释
对于具体领域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于相关领域还有行政解释
希望可以帮到你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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