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适用何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以解决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法律冲突法本质上是多法域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法,这与解决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不同。
区级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区际冲突法实际上就是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区际之间民商事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渊源只能是国内法;
2、区际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国内的法律关系,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
4、至于冲突范围的结构,就是冲突规范的构成,都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两者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冲突法产生于14世纪的欧洲社会,至今已有七百余年的历史。冲突法的历史亦可以说就是一部学说史。自巴托鲁斯创建法则区别说之后,冲突法学界形成了众多特色鲜明的理论学说。这篇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力图运用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的范式理论重新梳理和分析冲突法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方面确认、阐释和评价冲突法理论在其历史发展中已经形成的那些基本范式,并在这个意义上辨析各种思想或思潮的理论归属。另一方面依据冲突法范式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推测冲突法理论范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本文包括导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在导言中,本文概述了法经济学范式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发展情况及其在冲突法领域中步履维艰的困境。从研究冲突法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冲突法的理论特质:对理论学说的倚重及理论发展过程冲明显的革命性变革,由此论证在冲突法领域引入库恩的范式理论作为研究基点和方法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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