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在国外,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1180年后,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中国于1935年4月曾公布《学位授予法》。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后,《学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实施。从1935~1949年的14年间,只授过学士和为数不多的(200多个)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中国***中央委员会于1979年 3月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大学毕业是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
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
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本单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学士学位表示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概念不同:
科学硕士(MSc)是指一类研究生学术硕士学位,主要由全球大多数大学授予。哲学硕士(MPhil)是大学授予的研究生学位,哲学硕士往往在继续就读博士学位阶段被授予。
二、课程不同:
科学硕士(MSc)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同有两种类型:1年制和2年硕士课程。哲学硕士(MPhil)课程持续时间是一至两年。
三、获得的方式不同:
科学硕士(MSc)在课程完成后还需要完成作为硕士研究一部分的科学论文,才可授予,哲学硕士(MPhil)会在完成博士课程的第一阶段研究(提交短报告或论文)后获得授予。
扩展资料:
美国高等学位制度简介:
硕士学位在美国600个以上授予此种学位的院校、甚至在这些院校不同的系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有的院校,学生在校学毕5年便可获此学位;而在另一些院校学生须通过资格考试,提交学位论文,还需选修一门外语。
有时它是修完2年制专业课程的学位,如工商管理专业;或3年制的研究课程,如美术专业。它还可以是第二级专业学位,如在药理学和建筑学专业。
硕士学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文理科硕士和专业硕士,文理科硕士包括文科硕士和理科硕士,由于各校对学位用法不同,两者有时较难区分,文理科硕士学位一般要求修24-30学分的研究生课程,其中大部分为本专业领域的课程。
一定限额的研究生课程学分还可以从别的学校转来,修业年限最短一年,一般2-3年,最长5年左右,各院校亦有不少出入。
专业硕士学位的定义比较明确,在学位头衔前注明所学专业,其课程设置较紧凑,管理较严格,声誉也较高,如工商管理、工程、美术等专业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是美国高等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众多领域该学位的获得者不管专攻何种学科,均被称作哲学博士;哲学博士学位强调学术研究的能力,有别于侧重应用领域的专业博士学位。
对博士学位的要求各院校均有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首先,学生通常须修2年的专业课程,在此期间学生不仅增加对所学专业的全面了解,同时也接触并初步掌握学术研究的方法。
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强调对作为研究工具和反映一般文化修养水准的外语的掌握,学生通常必须选修法语、德语和俄语3门外语中的2门,近年来东方语言如汉语也被列入必修外语中的一种选择。
有的院校已对必修2门外语的要求作了某些修改,如只对学生是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进行更严格的考试,或以专业课程(如让经济系学生加选数学或统计学课程)来取代一门外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位制
198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学位制。中国从50年代始,就试图建立学位制。1954年至1957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等11个文件。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1965年7月,高等教育部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这些条例均未能实行。1976年后,决定再次建立学位制度。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由教育部和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的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后,经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讨论和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1980年2月15日,常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后,建立学位委员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我国设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授予博士。 批准八种职称 1981年1月13日,批准颁布8种社会科学专业人员职称。社会科学专业人员的职称与高校教师和技术人员的职称对应如下: 高等院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工程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干部:高级统计师、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员 编辑干部:编审、副编审、编辑、编辑助理 外语翻译干部: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新闻记者:特级记者、高级记者、记者、记者助理 经济专业干部: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 明白了么?
1981年正式实施。
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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