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
当前,监理工作普遍存在价格竞争无序、作用发挥不足、科技应用欠缺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开展,长远来看也无助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另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
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
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
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公司监理是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
“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
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监理工程师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投资项目管理师、社会工作者、质量工程师、广告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将于2012年12月31日开始发放。
公司监理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带领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
2、熟悉掌握工程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正确解释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施工规范等资料;
3、管理好电气项目的技术、质量、计量、检测工作,指导监理人员做好技术方面管理和检测工作;
4、审查施工组织计划,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
5、审查承包商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实施中间交工验收;系统记录和分析各部位质量成果;
6、及时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进度情况,特别是施工进度有可能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应与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研究处理措施,并整理报告供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做出相应的决定;
7、按分项工程的要求,检查、验收并签认结果,并将签认资料或报表提交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
8、调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事后处理方案,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
9、坚持经常性的现场检查、监督和旁站,对重要的工序严把质量关,及时对承包商在工地的人力、设备、材料等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
10、检查和督促监理人员严格执行分管项目的监理程序,保证文件、表格、证明齐全,数据清楚、准确;
11、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审查中间和最终计量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提交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汇总;
12、定期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每月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分管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报告;
13、随时检查承包商工地安全措施和旁站监理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扩展资料:
电气安全因素:
1、安全性
工业企业生产需要大量的电气设备,它是带来电气危险的根源,且人们与之接触的机会很多。电气设备的固有安全性能直接影响了工业企业的电气安全状况。因此,在评价工业企业电气安全现状时,应把电气设备的固有安全性放在重要的地位,在权重的分配中需给予重点考虑。
2、电气环境
这里所说的电气环境是指对电气安全有影响的自然及非自然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指雷电、静电等;非自然因毒主要指电气系统工作的场所的环境因素,如电磁辐射;易燃易爆、高温、潮湿、腐蚀、金属占有系数大等特殊场所。
电气环境对电气系统的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评价工业企业电气安全现状时,应把电气环境放在较重要的地位,在权重的分配中需给予较重考虑。
3、安全管理
工业企业的电气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有工程技术的一面,也有组织管理的一面。工程技术与组织管理相辅相成,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没有严格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得不到可靠的保证;没有完善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则只是一纸空文。由此可见,必须重视电气安全综合措施,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气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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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补充:
中国实行的还仅仅是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还没有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这两个工程行业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相当于一种变通了的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也局限于这两个工程行业。
工程监理制度成立之初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没有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实行微观工程管理活动;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业主也仅仅出于对法律的敷衍,而仅仅授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未获得相应的足够的授权,也无手段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监理的宏大任务。
由于中国的条块管理的实际状况,国家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家建设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出现了重叠,因此只能两家分工合作,也造成中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我国自1988年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以来,建立了一支为投资者提供工程管理服务的专业化监理队伍,打破了过去工程建设项目自筹、自建、自营的小生产管理状况,初步实现了工程管理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深化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是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加速阶段,各行业的建设需求依然巨大,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工程项目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加深,市场对工程监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虽然,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尚处于摸索阶段,但市场发展潜力大,前景广阔。
监理行业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在我国工程建设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国家行业政策的出台,监理企业必将出现分化,一些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将向项目管理公司的方向发展,规模较小的监理企业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行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必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2014年全国共有727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673%。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16个,增长16%;甲级资质企业3058个,增长1092%;乙级资质企业2744个,增长554%;丙级资质企业1334个,减少052%;事务所资质企业27个,增加2272%。
2014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2210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56%。其中工程监理收入96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7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业务收入1257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839%。
未来,工程监理企业应从两方面入手提高竞争力:一是量,拓展企业规模,包括监理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监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从业人员数量、客户面和客户获取渠道(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客户)、服务区域、服务行业、企业联盟和并购等,只有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有质的飞跃,为质的飞跃打好基础;二是质,提高企业效能和核心竞争力,包括战略构想、品牌建设、文化建设、业绩管理、营销策划、管理能力、人员技能、知识管理、流程优化、绩效管理等,适应未来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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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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