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定密行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是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公布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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