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即后来的十恶。
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流放为主。
对于大不敬的处罚,唐律在其《贼盗律》、《职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如:
1、“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意思是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流放二千五百里。
2、“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意思是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判绞刑,乘坐皇帝车辆用具的人流放二千五百里。
3、“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意思是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的医生判绞刑。
4、“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意思是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的厨师判绞刑。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意思是给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的工匠判绞刑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意思是严厉指责皇帝的判斩刑,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判绞刑。
明、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扩展资料:
大不敬是中国封建时代十恶罪之六。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北齐律将“不敬”列为“重罪十条”之中;隋、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
十恶俗称“十恶不赦”。中国古代十种为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
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
自秦及以后逐渐形成,北齐时始定重罪十条:一反逆,二谋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代始以“十恶”之名,定入法典。经唐至清,除元代改名为诸恶外,相沿不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不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恶
“十恶”是中国封建社会十类重罪的总称,这些罪行被古代封建统治者认为是不被原谅的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十恶不赦”一词是有渊源的。“十恶”指的是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提出了“重罪十条”。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重罪严惩制度,并在唐朝沿袭。犯“十恶”的犯人,按律绝不赦免。
一、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指叛逃到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晚辈殴打杀害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或肢解人的。
六、大不敬,指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十、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唐朝中央政府的体制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
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三个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负责执行皇帝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三省的长官集体出任宰相,三省的职权明确划分,各有分工,互相制约。
尚书省下设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吏部掌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户部掌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礼部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等;刑部掌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以及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等。
六部各有四司,分掌有关行政事务。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定型化,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不忠:古代人讲究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对君主要忠诚,对父母、朋友之间、人与人之间都要忠诚。到了现代,不忠有了另一层意思。所谓不忠,就是情侣之间的情感态度。不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 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行为)。隋朝《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不仁: 1无仁厚之德;残暴。 2引申为不体面。 3指肌肤肢体麻木,不灵便。 4愚钝。《孟子.滕文公上》:"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赵岐注:"富者好聚,仁者好施,施不得聚,道相反也。"后谓富人唯利是图,不顾他人死活。
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办丧事并作乐改嫁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出处:《吕氏春秋·荡兵》:“选士厉兵,简练桀隽,专任有功,以征不义。”
在古代律法中,罪犯在遇到皇帝大赦时,即使是已经被判处死刑者,也通常能够得到赦免,但有一种罪犯却不在赦免之列,那便是犯“十恶”者,而这也是古代最为严重的罪名。《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且为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说就算皇帝也不能用“八议”特权对其进行减轻处罚,且不在大赦之列,而这也是“十恶不赦”之说的来源。
“十恶”作为古代最重的罪名,它是如何发展而来的?
《唐律》有载,“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这明确表明,所谓的“十恶”罪行,源头便是西汉《九章律》中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经过不断发展完善,最终到唐朝形成定制。
从两汉到曹魏,大逆不道不敬罪均得以延续,虽然较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但仍然不如后世那般明晰和规范。直到南北朝时期,由于当时战火连绵,为了维持统治,关于这一系列的罪名才开始加重和明晰。
北齐河清三年(564年),尚书令、赵郡王等上奏《齐律》十二篇,在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被称为“重罪十条”,而这也成为了“十恶”的雏形。
北齐武成帝高湛剧照
到了隋朝开皇初年,由于佛教的兴起,遂将佛教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对《齐律》中的“重罪十条”予以了沿用和完善,从而形成了法制层面的“十恶”之罪。《隋书·刑法志》有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即《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对比“重罪十条”和“十恶”可知,隋朝时将“重罪十条”中的“反叛”改为了“谋反”,将“大逆”改为了“谋大逆”,并将“叛、降”两罪合兵为了“谋叛”,同时增设了“不睦”之罪,并正式定名为“十恶”。
此后的唐宋元明清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始终将其作为刑律中最重之罪,而自《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且为常赦所不原”之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这便是“十恶不赦”的由来。
“十恶”具体指哪些行为,都会遭到什么样的惩罚
正如《唐律》所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之罪作为历朝历代的重罪,朝廷对触犯这些刑律的罪犯的处罚往往以从重从速为原则。接下来,我们便来看看“十恶”的具体内容和惩处标准。
1、谋反:谓谋危社稷。主要是指图谋、参与推翻封建阶级政权,或谋害君主的行为。谋反可以说是“十恶”中的首恶,《唐律》规定,“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法对此则更为严厉,“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主要指图谋、参与毁坏帝王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也被称为“大逆不道”。《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就算仅仅图谋而没有实际行动,也要被处以绞刑。而到了明清时期,更是规定“凡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注:大功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主要是指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国,反对中央政权的地方割据势力,以及为支援农民起义而进行武装反抗的行为。《唐律》规定,预谋而未行的谋叛行为,首犯处绞刑,从犯流刑;已经经“上道”者(即已经实施叛国行为的),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率领部众百人以上叛国投敌、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此外,百姓“亡命山泽”不听官府召唤的,也以企图谋叛论处;而胆敢抗拒官兵的,则以“上道”论处。明清律法则规定,凡共谋者,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人家为奴婢;财产没入官府,父母祖孙兄弟不问同籍或异籍,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知而不首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谋而未行,首犯处绞刑,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情而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二年。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主要是指殴打、谋杀尊亲长辈的犯罪行为,唐朝以后则主要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等。《唐律》规定,凡是犯恶逆者,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则更进一步,加重至凌迟处死。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主要是指灭绝人道的行为,即将一个家庭中三个没有犯死罪的成员杀掉,或是将人肢解杀掉,或用虫蛊制造毒药害人,或以邪术或巫术等诅咒他人的犯罪行为。《唐律》规定,凡犯不道者,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则规定为凌迟处死。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厌魅”(即邪术、巫术)这个行为到唐朝基本终止,此后这类罪行不再被列入“十恶”。
6、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主要是指危害皇帝人身安全或尊严的犯罪行为,即盗窃御用物品(祭品、生活用品、印信等)、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写错药方或封题、触犯食禁、制造车辆和船只不牢固)、不尊重皇帝(指责皇帝)及钦差大臣等犯罪行为。《唐律》规定,“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清律与此大致类同,基本以斩、绞为主。
7、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主要指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等等。我国古代历来重视孝道,因而隋唐以来关于不孝之罪处罚的也极为严格:例如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徒三年;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训和指令,徒二年;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不充分,徒二年;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8、不睦: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主要指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缌麻、小功、大功”主要是指亲属范围,“缌麻亲”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唐律》规定,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流二千里,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将缌麻以内亲属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妻子殴打、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明清时期,基本沿用了“不睦”的律文,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改变,不用是尊卑长幼,而是“专指尊长”,也就是说只有卑幼对尊长犯杀卖殴告罪,才入“不睦”,反之,尊长对卑幼的杀卖殴告,并不入此条。
9、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凡是意图谋害而没有实施者,流二千里;已造成伤害的判处绞刑;已经杀害的,判处斩刑。
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这里的“和”是指通奸,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的通奸**行为。《唐律》规定,凡是犯内乱者,双方均流两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也要处绞刑。
“十恶”作为古代重刑,不仅朝廷对其惩处极为严厉,而且在初唐时期,如果地方州县有人触犯“十恶”,就连主管此地的州刺史也会遭遇到弹劾惩处,可见朝廷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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