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守
官名。原为战国时代郡守的尊称。西汉景帝时,郡守改称为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历代沿置不改。南北朝时期,新增州渐多。郡之辖境缩小,郡守权为州刺史所夺,州郡区别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废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后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别称。明清则专称知府。秦时设郡守,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之最高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
刺史
官名。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举不法;史,皇帝所使。
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巡行郡县,以“六条”问事。然《汉官典职仪》于六条条文之下,又概括为“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对地方政事,实无所不包。刺史秩六百石。所察之对象则为二千石之太守。武帝之意,以为断进之士勇于任事,故用低级官监察高官。刺史可乘传奏事,总隶于御史中丞。成帝绥和元年(前8),罢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复旧制,不久又为州牧。
司马
军官名
汉武帝定制,司马,主武也,掌管军事之职。大将军所属军队分为五部,各置司马一人领之。魏晋南北朝,诸将军开府,府置司马一人,位次将军,掌本府军事,相当于后世的参谋长。 宋制,司马铜印墨绶,绛朝服,武冠。至隋时废州府之任,不置司马,改置治中。
参考 《三国志蜀志姜维传》:“延熙元年,随大将军蒋琬往汉中。琬既迁大司马,以维为司马,数率偏军西入。”
州牧最大。
换算一下的话,州牧相当于现在的省长,而刺史相当于现在的省检察长,太守相当于市长。
顺便纠正一下1楼的错误,太守是要高于刺史的,俸禄也要高得多,因为政府怕大臣权利过重,刺史就相当于一个监督作用而已,就像董卓,他升官就从刺史生成了太守
一样大。
唐代都督权轻,虽加使持节之号,并不真正赐节。景云二年以贺廷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节度使实授旌节。从此节度使代替都督﹐成为地方最高的军事长官。唐后各代也袭用都督名号,但名号虽同,其职权与组织形式与魏晋南北朝时已迥异。
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旋罢。唐代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至玄宗时,复州为郡,复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唐初旧制。
扩展资料: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惠帝时期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
简单的说,太守是行政区的长官,刺史是监察区的长官;太守是“郡”的行政长官,相当于美国某个州的州长,刺史是“州”的监察长官,相当于把美国的几个州视为一个“大州”,一个刺史就是一个“大州”的监察长官。有一点要说明,“郡”不直属于“州”而是直属于中央,因为“州”不是行政区。但后来刺史掌有兵权,在战争频仍的乱世,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刺史实际上控制了自己的监察区“州”。
还有,简单的说,“州牧”和“刺史”是同一个官位。
之所以不用当代中国的省和市来打比方,因为我们的省长和市长都不是所辖行政区内的“一把手”,用省委书记和市委书记又不是很贴切
州刺史: 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后演变为行政区,刺史(后改为州牧)为其首席行政长官,后来同时兼管兵权。
州下为郡,设有官员为
郡 守: 又名太守,为一郡中的最高长官。
郡 尉: 专为掌管一郡的军事,后来改称都尉。
郡 丞: 为郡 之副长官,掌管文书、治安。
郡下为县,设有:
县 令: 万户以上的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万户以下的称县长,
县 尉: 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掌握一县的治安。
县 丞: 为县令辅佐。
县下为乡,设有:
乡三老: 为掌管教化的乡官,治理一乡的事务。
啬 夫: 掌管诉讼和赋税的乡官。
游 徼: 掌管一乡的巡察缉捕。
乡下为亭,设有:
亭 长: 管理一亭的治安,兼理该亭民事。
求 盗: 协助亭长,专门从事治安 管理。
亭下为里,设有:
里 正: 掌管一里的民事,是县里任命的不脱产的服役者。
里监门: 协助里正监理治安。
司马与司徒、司工并称“三有司”。军政与军赋,为朝廷大臣,常统率六师或八师出征
古代的刺史、州牧、太守、县令官职设置和管理区域区别及名称演变如下:
一、刺史,又称刺使,职官。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州牧,成帝绥和元年(前8)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不久复旧制,后再为州牧,东汉仍改为刺史。清人习称知州为州牧,然位同知县,与前代州牧大异。
三、太守,又称郡守,地方职官,掌理地方郡一级的地方行政官。郡守设置始于战国,列国在边境冲突地区设立郡的建制,作为综合行使军政权力的特别政区,长官称守、郡守;秦并六国,在全国设立三十六郡,以郡守为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西汉改郡守为太守,为一郡之最高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
四、县令,一县之长,起于战国。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
刺史,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派遣监督州牧、太守的官员,汉朝刚刚设置时相当于后世的参军一样的官员,官位不高,却可以直接上达天听,因此后来渐渐做大,不过名义上仍然只是个类似于监军一样的官员,俸禄只有六百石。
太守,是郡的最高长官,相当于现在的某市市长,俸禄二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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