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低保户是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低保户一般是因为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这些农民一般很难通过后期努力脱贫了,所以国家会给这些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金,让他们可以在农民生活下去。而困难户其实并没有准确定义,一般指得是特困户,特困户的认定要比低保户严苛,只有未满十六周岁的孩子,高于六十岁的老人,和残疾人才能被认定为特困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申请困难户的条件有: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赡养 人或 抚养 人、 扶养 人的居民;2、领取 失业保险金 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 工资 或 最低工资 、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 退休 人员领取 养老金 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困难户的标准是什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 “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省里每年初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际支出额度给予30%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100%给予补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其中,“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在领取每月60元护理补贴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县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困难户的标准是什么?
应先了解哪些家庭列入困难户对象,通常我们讲的困难户,泛指在 社会 生活中包括城市农村在内居民有困难的弱集家庭,这些家庭纳入困难户,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帮扶政策。这项策略的实施蓝图是党和国家对 社会 弱体生活有困难的居民的关挥和帮扶,让有困难的居民有生活保障及走出困难路径,充分体现了 社会 制度的优越性和和谐性及 社会 向前发展的价值观。
在 社会 生活中,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主力是劳动力)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维持生活、生存的家庭。
根据近年来国家对困难户的有关评定原则;把人均年收入低于(865元至1205元)的农村家庭人口列入困难户,困难户一般界定分两类,贫困户和相对贫困户,可享受国家相对优待,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各地按各地具体情况实施优惠帮扶。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优先评为贫困户:
1 发生重大灾害,失去生活保障的家庭
2 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贫困的家庭
3 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
4 未成年的孤儿
5 多子女在读生(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6 己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 军烈属困难家庭
8 困难的老党员及困难的前村老干部!
参照近年评定原则,符合这些条件的对象均优先评为贫困户。
但对贫困户认定同时国家和政府也有严格的要求原则!包括困难户的申报,级层组织的公示审核流程,最后经评定群众代表、级层组织审核通过,上报上级主管政府批准后才能得到国家优惠帮助,享受困难户待遇。
于此同时,贫困户经帮扶摆脱贫困后可以退出帮扶对象,而不是永久不变。
国家推出的这项惠民政策,更为高度重视的是,对国家实现伟大复兴梦战略决策,打赢脱贫攻坚战有着现实意义和深远 历史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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