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证在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办理地点: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就业中的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证》?
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在本市就业的劳动者都要办理《就业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就业证》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省直企业和市直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其他企业到隶属的区劳动局办理。企业为职工办理《就业证》时,应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无论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只要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经区劳动局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失业中的劳动者能否办理《就业证》?
曾经有就业经历、目前尚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目前可暂不办理《就业证》。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劳动力,可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者不用办理《就业证》。
劳动者不办《就业证》有何危害?
《就业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如果没有办理,享受上述权益将受阻。
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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