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有两个。一个是台面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
事实上,联合国的目标是为了防止世界大战。一战之后各国就已经很痛恨战争了,并组织了国际联盟。然而国际联盟第一缺乏强制力量;第二缺乏代表性,大国如美国不在其中,苏联也只加入了短暂的时间;最后其决议需要一致通过,结果就是决策效率低下。联合国和国联的主要区别就在这三者,包括维和部队的创建、包含了美苏等大国、只给大国否决权。因此联合国比国联有更强大的防止战争的能力。
如果不清楚这三点到底为什么能防止战争的话,就可以多解释一点。国联时期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侵略他国而不受谴责(自己使用否决权),受谴责也没有实际后果。而联合国时期除了美苏以外,侵略都会被谴责,而且大多数都会受到经济制裁或者军事打击。
至于联合国不能制止美苏侵略小国这件事,这也没办法。因为任何国际组织的力量不可能超过成员国力量之和。我们也不能苛求联合国。能制止一般的战争,就已经很好了。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扩展资料:
修订:
1、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2、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3、第六十一条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4、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是修正该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5、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然保留原来的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1955年大会第十届常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该项规定采取了行动。
参考资料:
1、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2、现有联合国会员国193个:亚洲39个,非洲54个,东欧及独联体国家28个,西欧23个,拉丁美洲33个,北美、大洋洲16个,包括了所有得到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设有2个观察员国(梵蒂冈和巴勒斯坦),此外还邀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实体参与联合国事务。
联合国由六大主要机构组成:联大(主要的审议机构(英语:deliberative assembly))、安理会(以决定对和平与安全的某些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协助促进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合作和发展)、秘书处(为联合国提供所需的研究、资讯和设施)、国际法院(主要的司法机构)以及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当前不活跃)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宗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人类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原则: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不得协助联合国正在对之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的任何国家; 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该原则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必须采取的强制行动宪章上述原则除特定条款外,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所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效力,不仅对联合国而且对世界各国都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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