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有的国家称后备役。
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制度,也是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在古代,国家已有预备役性质的制度,1955年,我国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
士兵预备役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等组成。军官预备役,由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经过军事训练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退伍士兵、培养预备役军官的学校毕业的学员、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其他要求
预备役士兵的年龄,多数国家从18岁开始,根据战时动员的需要,按预备役人员的年龄大小、在军队服役和受训的时间长短,以及专业技术状况,分成两类或三类。第一类作为战时动员的首批对象,第二、第三类作为持续动员的对象。
预备役的组织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编组、训练和开展活动,战时转为现役部队。第二种是非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不编组,只确定其征召后的服役部队和预任职务,按规定参加训练和各种活动。
预备役是指国家平时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组织。通常分为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保障战时迅速扩编军队的重要组织形式。预备役人员按地区编组,配有武器装备,对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战时任务及隶属关系等都有明确规定。它训练有素,战斗力较强,战时能迅速成建制地转为现役部队,参加作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组建预备役部队视为增强军队后备力量的重要手段。
预备役部队在现代国防和战争中占有重要地位,引起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预备役部队的数量逐渐增多,武器装备不断改进,军事训练进一步加强,与现役部队的差距将逐步缩小。 ★
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主要基础。实行预备役的目的是,在平时储备数量充足,训练有素,能实施快速动员的后备兵员,为战时迅速扩充军队服务。
预备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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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类型 我国《兵役法》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我国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和预备役部队三种类型。
预备役人员地位 《民兵预备役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编》规定: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预备役部队 军委、总部文件明确规定,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是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预备役部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是人民解放军的建制单位,授自番号、军旗,实行统一的编制,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野战部队指挥(海、空军预备役部队归海、空军建制,平时受海、空军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预备役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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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选拔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退出现役的士兵;(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符合预备役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基本条件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为:(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五)身体健康。
职务和等级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登记和征招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能暂缓应召。
考核检查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管理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着装及待遇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国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退役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任师、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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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登记 《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服役分类 《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按照法律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退役 《兵役法》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预备役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
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
加入预备役士兵的条件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身体健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 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 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备役士兵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时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
退役服服预备役意思是:退伍时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一般部队都会安排继续服预备役,同时调高一个军衔等级,如上等兵退伍的,为预备役下士,下士退伍的,为预备役中士,以此类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的作用:预备役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队。
它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要成分,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代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队受军地双重领导。预备役部队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战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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