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完全失传数百年后,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原因。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罗马法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你好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为其本质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为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从罗马法中找到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取得胜利,建立统一的法制成为迫切的需要。1804年,一部统一的、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国民法典》产生了。这个法典的蓝本就是罗马法(《法学阶梯》),它对维护、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法国及整个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瑞士、丹麦、意大利、希腊等国仿效《法国民法典》,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甚至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由此可见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的重大影响。
总之,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不管在原则还是制度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直接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使大陆法系始终体现着罗马法的主要精神。此外,罗马法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罗马法可以被称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的历史渊源,只是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要大于英美法系。
(一) 罗马法复兴 (912)
1、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会》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矗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成。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3326)
问题:2个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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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斗兽场
君士坦丁凯旋门
庞培城
万神庙
拉丁文字母成为许多民族创造文字的基础。罗马法和法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凯撒、西塞罗为代表的拉丁文散文,以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等人为代表的罗马诗歌,是世界各国学者研讨的对象。在罗马帝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基督教,给整个人类特别是欧洲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著名历史学家塔西佗著有《编年史》、《历史》、《日耳曼尼亚志》等不朽著作;李维著有《罗马史》。曾经担任罗马帝国埃及总督的阿庇安也著有著名的《罗马史》。同时,凯撒大帝本人也著有《高卢战记》等一系列以第三人称描述的战记。哲学家卢克莱修著作的《论物性》是流传至今唯一阐述古代原子论的著作,著名学者老普林尼所写的《自然史》是研究古罗马科技史的重要文献
法律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又被称为《法的阶梯》。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早期的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成文法诞生标志是《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公民法: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罗马法律,被称为公民法
万民法: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
6世纪,《民法大全》标志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教育
古罗马教育主要分为共和时期(公元前6世纪~前1世纪)的教育和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5世纪)的教育,这里介绍共和时期的罗马教育。在共和早期,罗马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与邻邦的战争频繁,因此这个时期的罗马教育以农民——军人教育为主要特征,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共和后期,罗马的工商业获得某种程度的发展,在对希腊文化和教育吸收和消化的过程中,又进行了改造,促进了罗马学校教育的发展。当时,罗马存在两种学校系统,即希腊语学校和拉丁语学校。希腊语学校分中等学校性质的希腊文法学校和高等教育性质的希腊修辞学校两种。同时,拉丁语学校也有中等教育性质的拉丁文法学校,以及高等教育性质的拉丁修辞学校的区别。其中拉丁修辞学校招收16~18岁文法学校的毕业生,主要目的是培养雄辩家,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古代作家的作品和修辞学,以及辩证法、历史、法律、数学、天文学、几何、伦理学和音乐等科目。希腊的文化和教育经过罗马的改造而对后来的欧洲产生了影响。
文学
早期文学创作多是民间歌谣,流传下来的较少。公元前3世纪出现真正的文学作品,罗马历史上第一个诗人是安德罗尼库斯。公元前2世纪罗马戏剧繁荣,主要有悲剧和喜剧两种,著名悲剧作家是阿克齐乌斯,著名的喜剧作家是普罗塔斯等。拉丁散文也逐渐兴起,开创者是加图。屋大维时期是罗马文学的繁荣时期,著名的诗人有维吉尔、贺拉西、奥维德。维吉尔早期写成的田园诗被称为牧歌,其中流露着对意大利田园风光的深切感情。维吉尔的史诗《埃涅阿斯》颂扬了罗马,前6卷叙述了埃涅阿斯率领特洛耶人到意大利途中的故事;后6卷是埃涅阿斯征服拉丁姆及建立罗马的创业经过。主题思想是强调奥古斯都创建的罗马帝国的伟大。贺拉西以抒情诗见长,代表作是《颂歌》,他的作品或者歌颂罗马人的传统精神,或者颂扬奥古斯都的“功业”。奥维德的作品多以爱情为题材。早期写成的3卷《爱情诗》,是描写他与幻想中情人科琳娜的恋爱故事。奥维德的精心杰作是《变形记》,重述了古代希腊、罗马的神话故事,从宇宙开始创造起,到恺撒最后变成神,情节充满了欢乐与幻想。公元前8年,奥维德被流放到黑海沿岸,在荒凉的岁月里,他写了《悲歌》和《本都来书》,抒发了他对故乡的思念之情。
史学
古罗马最早的历史作品是《年代记》,大约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第一位罗马的历史学家是法比乌斯·皮克托。罗马史学真正的奠基人是加图,著有《创始记》。公元2世纪时希腊史学家波利比阿著有《通史》,叙述了布匿战争以及罗马在地中海东部的征服,现存前5卷,其他仅有残片。共和时代末期历史学家萨路斯提乌斯,著有《喀提林那阴谋》和《朱古达战争》,记录了共和后期罗马的重要史实。帝国时代著名历史学家有李维、塔西陀、阿庇安等。
自然科学
自然科学的最著名的代表人是老普林尼,著有《自然史》。古罗马的农业科学也比较发达。共和时期主要的代表人有加图和瓦罗,分别著有《论农业》。公元1世纪时出现农业科学家科鲁麦拉,代表著作也称《论农业》。地理学方面,屋大维时代曾编制了地图,公元前1世纪时希腊人斯特拉波编著了《地理学》,总结了当时西方所积累的地理知识,并绘制过一幅包括欧洲、非洲和亚洲的世界地图。天文学方面,公元2世纪托勒密著有《天文学大全》,对天文学有所贡献,但主要是继承和完善了地心说,其谬说后来为教会所利用,统治欧洲达千年之久。医学方面,提比略时代塞尔苏斯著有一部医学论著,但仅有残片保留。马可·奥勒略时代盖伦在解剖学、生物学、病理学和医疗学等均有建树,其著作长期在西方医学界被奉为经典。
中国当今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做法,当然结合中国的实际有所改动。而大陆法系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所以中国的法律制度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而我国又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可以看出罗马法对我国法系影响至深。罗马法第一次调整了社会关系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物权诉讼和一般诉讼的区别,提出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从今天我国的法律制度来看,都有所体现罗马法系的这些理论。从法制精神来说,罗马法更加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加尊重私权,更加强调权利观念,它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人治思维,这些精神在清末的时候被传入到了中国,从思想上改变了中国人的观念,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首先,《大清民律草案》从立法结构上继承了罗马法的立法结构,总则部分继承了罗马人法的特征,详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限制了行为能力人等的权利及义务,债务部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契约自由原则也加以继承其精髓。在《大清民律草案》之前,我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但《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法制建设又是一个跨越,在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借鉴了罗马法中的精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体现出了公法和私法的不同特点,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像罗马法系《十二铜表法》中所确立的私有制原则、时效制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都有所体现。总而言之,罗马法作为世界上的发达法律体系对中国乃至全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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