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啥意思

cpm是什么意思2023-04-25  15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是: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通过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成立时生效;2、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一: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什么意思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户保险合同、赠与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表现。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民间借款合同。

问题二:什么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就是说合同的成立,以法律规定的某些要件为条件,如“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不是按规定订立,则合同是不成立的。非要是合同就是只要装放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的,则合同就成立。

问题三:要式合同是什么意思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问题四: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主要有哪些?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问题五:劳动合同中什么叫要式合同,什么叫不要式合同、有何区别? 简单来说要是合同就是书面合同,非要是合同就是非书面合同

问题六:举例说明下什么是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合同、承揽加工合同

非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家政服务合同、赠予合同、雇佣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郸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问题七: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分别是什么意思 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

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口头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问题八: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法中写明的应该都是要式合同

所以那两个应该都是

问题九:什么是“附合合同”?它与“要式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谢谢! 格式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提存――

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对 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 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 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 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人与债务人系立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关于附和合同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是我没找到 不好意思)

问题十:要式是什么意思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这里的形式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另外还有要求登记,审批等

要式合同的特点在于法律规定这种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方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转移房屋所有权,除了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扩展资料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弊端:

1、法律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处罚性条款,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不履行这种方式应如何处罚。在实际执行这方面法律规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够完善。

2、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实质内容,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使民事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对行为人充分行使民事权益的保护。

3、对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在实践中容易使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规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性条款。

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规定买卖行为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如何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有的买完房屋后很长时间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价下落或情况有变化,一方当事人却以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而反悔,就不利于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予以保护,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要式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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