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什么

酷动城2023-04-25  24

尽管权力给人的印象是黑暗的,有时是邪恶的,但只要运用得当,权力就能够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把人类引向正义所希望的理想境地。一、关于权力的定义人们之所以把权力同社会的阴暗面联系起来,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权力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权力是一种无需被领导者默认的强制性的力,这就象屠夫对羔羊的权力,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狂热的宗教徒对受迫害的异教徒的权力。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不胜枚举,它构成了人类对权力恐惧的根源。然而,在当代学者对权力范畴的研究中,权力的这种内涵在很大程度上被抛开,或者仅仅是作为权力本身的一个侧面。但这种认识仍然是人们对权力的一种最基本的理解。比如说有人从博弈论的角度给权力下定义,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集团所拥有的支配他人或其它集团的力量。掌握权力的人或其它集团可以在损害、牺牲他人或集团利益的基础上,而获得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目标。美国学者彼得·布劳从控制论的角度,认为权力是通过否定性制裁而施加的控制。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把权力看成是一种支配力量,认为支配者可以通过权力去强迫被支配者。关于权力概念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权力看成是一种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伯恩斯在《领袖论》中对这个观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伯恩斯认为,权力有两个必备条件,动机和资源。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谈。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因为资源和动机都是必需的,所以如果两者都缺少,权力就会变成虚无缥缈和受到限制的东西。伯恩斯梳理了历史上关于权力的理解,认为“我们不能把权力仅仅理解为财产、实体或占有物,而应把它看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去开发另一个人的动机基础的关系,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带来更多的的资源,把大多数人的行为引向自己的轨道。权力的活动场所不再是权力精英、杰出人物或具有合法性的人的唯一场所。权力是普遍存在的,它贯穿于人际关系中。”伯恩斯由此更进一步作出阐述,提出自己的权力定义。“拉斯韦尔和卡普兰认为,权力必须同人们所重视的事物发生联系。我认为,权力必须同行使权力者所重视的事物发生联系,只有在必要时,才会与权力承受者的要求和价值观产生联系。肯尼思·简达对权力下的定义是:‘使他人改变其行为以符合规定行为模式的能力。’对此我表示同意,只是这些行为模式有助于实现权力行使者的目的。安德鲁·麦克法兰认为:‘如果领袖带来了他所期望的变革,那他就在行使权力。如果领袖带来的变革是他所不期望的,那他就是在施加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力……’我认为,‘影响’这个概念是无需存在的。以我之见,领袖是非常特殊、非常受约束,但可能是最有发言权的权力拥有者,其判断标准是根据所期待的‘真正变革’最终完成的程度。罗德里克、贝尔及其他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而非实体。实体是一种‘可以嗅到和触摸到或可存放在一个小桶里’的东西。我同意权力是一种关系,但我认为某些实体(部分‘权力基础’)是关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至于这种实体是一桶啤酒、一桶炸药还是一桶墨水则无关紧要。”当然,伯恩斯自己也承认:“作为权力的操纵者和牺牲者,2000多年来,人类一直在探索权力的奥秘,但是权力的实质仍让人捉摸不透。目前还没有人像科学家研究原子弹那样,掌握住权力的秘密。可能事实就是这样。”[4]把权力看成是一种能力的观点也比较普遍。马克斯·韦伯把权力看作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5]他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罗素在《权力论》中基本上也是把权力界定在这样的范围之内。“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6]很显然,罗素把权力定义为实现意志的能力。当代的组织理论界给权力下定义花费了许多精力,“一个不太严格的定义是,权力是一个人让另外的人做这样而不做那样的能力。尽管这些人反对,它仍能对之发生作用。”迪恩·乔斯瓦尔德认为权力的这种定义是以竞争为前提的。“这个定义假设了握有权力的人和服从权力的人具有竞争的目标。服从权力的人确信顺从不符合自身利益,不会自觉自愿地顺从掌权人物的要求。能够帮助拥有权力的人实现目标的东西不会帮助服从权力的人实现自己的目标。”他对之进行了修正:“怎样考虑权力才能使它不以竞争为前提,而有助于合作呢?权力被定义为对于受到尊重的能力的掌握,或者同样地,定义为影响别人奖赏和价值的能力。能力本身并不赋予权力,它要为人所知并受到别人的尊重。”[7]综合各家的观点,权力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强制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当权力强加给对方后,对方必须服从,否则就会有或大或小的直接与间接的惩罚性的后果。这是权力最本质的特征。权力虽然是一种资源,但它同一般性的物质资源有本质的不同。资源必须与个人的动机联系在一起,才能转变为权力;或者说,资源只有被利用,权力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政治家或国家不活动,权力的要素也就毫无意义。正如民谚所称,“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对已有的权力不使用或使用不当,权力会在顷刻间消失。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权力一般是指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二者的主要 区别是: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定义:达到某种目的的能力。多指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征。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对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quánlì

自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权力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什么是权力?马克斯•韦伯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而对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即: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我们认为,权力是特定管理主体组织管理对象在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对管理对象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管理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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