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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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1、拟订收回方案;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4、下达收回决定书;5、注销登记;6、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招:万事先协商!先将就一个以理服人!遇到欠钱不还,首先可以尽量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友好协商,适当放宽还款条件,及时清偿。如果对方的确有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双方可以签署《还款协议》,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并约定如果对方到期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签订这样的还款协议,要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条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第二招:欠款催收函向对方发出欠款催收函也是一种有效解决方法。1、有效中断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规定,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即在还款期限届满两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催款,法院不再保护。但按规定,欠款催收函作为催款通知,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的,这样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让债权人可以灵活决定起诉时间。2、欠款催收函表明债权人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给予合理期限的义务:按规定,债务人逾期没有还款,债权人一般应该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债务人仍未还款,才可以起诉债务要求还款。3、欠款催收函是一种快速、实惠的欠款催收方式:欠款催收函是很正式的欠款催收方式,如果聘请律师出具更加专业的欠款催收函,会让债务人更慎重地处理,可以有效提高还款的可能性。第三招:诉讼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已经尝试了各种方式对方仍然拒绝还钱,那么只能选择诉讼这条法律道路了。但是提起诉讼之前,记得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比如账户、房产、车子等,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保证当事人在诉讼获胜后可以及时拿回钱款财物。不过,这一步并非必要的流程,如果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证明,或者欠款金额不高对方有明确的偿还能力,可以省去这一步。之后就可以起诉立案了。判决之后对方还是不还,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判决下来后,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拘留对方。其实很多人觉得对方都没钱,你起诉根本没用,但去法院起诉大部分案件是有用的,况且真的就有人能查到对方转移了财产,所以还是要先查证!同时起诉时还是需要了解的一点,那就是诉讼时效。因为一般情况下债权诉讼时效是三年,在通过法律诉讼可以在法律上确定你的债权,就算是找不到债务人,拖欠你多久,只要是没有偿还完,都是可以一直追讨。那么在这些招式都使出来之前,还要做一件事,那就是给自己增加底气——证据,证据在手才好继续往下走!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的证据有哪些?首先欠条是证明借钱最直接的证据,但多数时候仅有欠条无法构成有力证据。如果借钱金额较低,一般凭借欠条即可申请起诉。如果借钱金额较高,就需要提供当时已经把钱款借给对方的证据,如果是线上转账,需要提供银行凭条、微信或支付宝等等转账记录;如果是线下以现金方式借钱,则可打印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凭条。其次需要主张债权的证据。即收集曾向对方要过钱的证据,主要是防止债权超出诉讼时效。具体形式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写下的承诺还款时间或还款计划,也可以是曾多次向对方要钱的电话录音等证明。最后还需要收集对方财产信息!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是为了达到最终能“要到钱”的目的。如果没有对方的财产信息,那很有可能被对方以的确拿不出钱为由而无法拿回欠款,因此,收集对方的财产信息十分重要。财产信息通常包括账户信息、房产、公司股权等等,但想调查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比较有难度,因此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出面调查。

流程收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销和收回的区别是:目的上,撤销在于消灭的效力;收回在于阻止生效。时间上,撤销是在合同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收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收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收回和撤销都是属于对要约的一种处理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要约的收回和撤销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事项,在订立要约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规定的手续。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 注销登记 、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 诉讼 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 行政复议法 》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证 ,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 抵押 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 抵押权 人协商解除 抵押合同 ,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 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条例》执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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