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标准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额分配的按遗产分配原则,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继承人再平均分配的确认为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给配偶,其他继承人无权享有的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合理分配。笔者认为,最后一种分配标准比较公平合理,体现了抚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取消了父母配偶为第一顺序,子女为第二顺序的规定。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机制是否有利于自身的成长;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为自己所接受。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来看,利益分配模式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当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仍处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状态,规模化、专业化的目标仍然是一种理想。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佣金制。律师个人工资的比例一般为劳务收入的60%,有的比例较高。这种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但这种分配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向心力是不可能形成的。
律师更关心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甚至形成了只关心个人利益而不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律师之间缺乏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团结合作的困难。律师追求个人利益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资产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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