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大致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验收时,发现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双方通过协商就未完工程办理了签证。由于该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急于将楼盘早日推向市场,即同意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已达到合同要求,发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当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结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必须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经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选用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项工程拒不办理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竣工验收时有甩项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方能否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笔者认为承包方不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上述案件从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到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履约行为,并接受了履约结果,发包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既有合同规定作依据,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条的立法本意。当然,如果承包方认为未完工程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就应以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验收,并有权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不能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为了防止发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又以甩项为由,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恶意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签订好协议,必须弄清楚何谓甩项工程。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发包方为了早日将楼盘交付,推向市场,对一些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况下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项工程。
这个问题确实有些麻烦。我相信也没有个标准答案,以下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首先:要看合同结算方式,如果是公开招投标的,是固定单价结算的,甩项之后导致投标人实际工程变小,个人认为宜根据甩项工程的造价按一定额度给予补偿(毕竟别人投标时候考虑的是总盘子,你现在连盘子都没了,蛋糕哪里搞?)如果是定额计价工程,直接谈的下浮费率,这个可以不用补偿的,当然,也要看你甩项的工程占总造价的比例。
其次:分析甩项工程在原工程里面所占的比例及利润点的大小。比如:你如果将室外道路、雨污水管网甩项,那么作为施工单位来讲,肯定是个比较大的损失,因为室外工程要比房建工程利润率高的多,不能把有利润的甩项了,硬骨头都扔给施工单位啃。共赢才是确定良好的双边合同关系的前提。
最后:根据上述两条前提,喝酒、谈呗。妥了之后,签补充协议。
epc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是对业主的交钥匙工程。通常情况下,epc项目由于设计施工都由一家承包单位负责,不会发生工程甩项。
一旦工程出现特殊情况,工程局部无法进行施工,发生工程甩项时,会在首先满足工程整体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合理变更设计,对未施工的部分项目做减值处理。
不能,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须用甩项竣工时,双方应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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