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比较分封制,城邦,邦国,邦联,联邦的异同,谢谢~若回答得好可再加分!!跪求答案

皇帝系统2023-04-24  45

“分封制,城邦,邦国,邦联,联邦”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政治制度。如果要比较不同点,最好把它们分为两组“分封制,城邦,邦国”三者之间比较有没有中央王权;“邦联,联邦”二者之间比较有没有主权。详解如下:

第一组:

分封制:有中央王权的存在,由中央王权分封宗室或功臣为诸侯,中央王权在诸侯领地内并没有直接的权力,而是要通过诸侯间接的实行权力。

城邦:城邦就算是城市国家,最著名的城邦为希腊城邦,它的显著特点是没有王权,虽然偶尔也有僭主政治,但在大部分时期都是共和政体。

邦国:这个词如果与“城邦”区分,我会理解为邦国是部落联盟,城邦是城市(这种理解可能有点偏差,但比较好区分)。它最显著的区别是“强制性权力机构”(我认为事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领)的出现,邦国没有王权。(邦国与王国的区别就是有无王权的存在)

第二组:

邦联:即国家的联合。是指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英联邦、欧盟、非盟、东盟)

联邦:即联合的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共和国、州、邦等)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如美国、德国、印度)

邦联与联邦的相同点: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掌管土地和人口的权力。你问的周朝、希腊、德意志、美国都要先是国家,才能谈主权。其中,周朝还不算是国家(有观点认为中国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才算是国家),其他三者都算主权国家。

美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是联邦制,前苏联、波斯尼亚和黑山(波黑)、原来的捷克和斯洛伐克是邦联制

单一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联合国家中的政合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君合国则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联邦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邦联国则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国家间邦联组织,她越来越表现出超国家组织的倾向,许多人认为欧盟现在更像是一个联邦,而非邦联。邦联还可能存在于某一国家,比如波黑,历史上还有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邦联,也实行邦联制。原苏联则比较特别,名义上是实行邦联制,而在实际操作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联邦制甚至是单一制的国家特点

联邦federation

邦联confederation

联邦是由若干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有国、邦、州等不同名称)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达到共同的军事、贸易等目的,通过条约组成的共同行动、相互支持的联盟组织。形象地说,联邦是“联合的邦”,属于国家性质,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邦联则是“邦的联合”,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从组成成分来看,联邦成员隶属中央政府,不具有外交和国防权力。如美国各州就不得与外国缔约。但也有例外,德国和瑞士宪法允许各州与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加拿大魁北克也有权与法国及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但一般认为,这些下属成员国(州)仍然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成员则本身就是主权国家,拥有独立的外交和国防权力。

从公民权来看,联邦的公民都具有该联邦的国籍,邦联的公民只具有本国国籍。

从执行机构来看,联邦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立法、军队和财政政策。邦联则没有全邦联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预算等,而是依赖成员国的主权意志行事。

邦联多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如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66年的德国、1815—1848年的瑞士,都是较典型的邦联。但由于邦联过于松散,号令难行,曾被讥为“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最终都消失于历史舞台之外。

二者的含义不同、两者的范围不同、两者的机构不同。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几个成员国(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政治体制。它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同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

各成员国按联邦宪法规定,设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自己辖区内行使职权。有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还规定,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邦联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拥有独立国家主权的国家,为实现共同的国家利益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形式,如1776—1787年的美国、1815—1871年的德国等。根据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协约,建立一个共同承认的邦联机构,而且授予该邦联机构某些权力,但是邦联机构的决议必须经过各个成员国的批准后方可生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中央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军队、国家财政等,作为邦联成员的各个成员国仍然保留各自的对外、对内主权,保留本国的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所有职能,成员国拥有退出邦联的自由。 邦联制国家实际上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如1776—1787年的美国,在《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独立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在独立战争期间,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约》,从178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立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没有设立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联邦又称为“联盟国家”,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促成的统一国家,是现代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如美国、瑞士等。联邦对外作为一个国家的权力主体,设有在整个联邦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组成联邦的各个成员单位拥有自己的、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权力机构与行政机关。一般说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权范围由各成员单位共同承认的联邦宪法予以规定。通常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权力归中央政府和联邦机构管辖。一般除了联邦宪法规定的属于联邦之外的权力归各成员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就是联邦 英国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政体是议会内阁制而英联邦仅是个世界组织,

联邦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下设的地方有部分独立权。像美国,美国联邦政府有一部法律,各州在不违背联邦法律意志的前提下,各自有各州的法律。邦联制就不一样了,联合在一起的是都是国家,像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就是邦联制,由各个独立的国家组合在一起。

这个问题是针对于美国来说的。

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美国诞生,此时的美国是一个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邦联国家,各州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有权征兵、有权发行货币等等,国家没有实权。1787年,各州代表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1787年宪法》,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征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

邦联制和联邦制的本质区别在于邦联制下的统制权在各州手中,联邦制下的统制权在国家手中,邦联是松散,而联邦是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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