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其次,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是控制环境事故不发生,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巴西于1981年颁布首部环境法,即第6938号法律第14项条款要求污染者无论在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后,巴西国会于1998年2月12日通过的第9605号环境犯罪法,对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处以最高至5,000万巴西里亚伊约合2,232万美元)的罚款。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给予贷款的条件。Unibanco-AIGSeguros保险公司在2005年开发了首个综合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该公司一直在与25家来自石油、石油化工、化工、纸浆和造纸、纺织、金属以及采矿行业巴西的主要公司进行保险方面的谈判。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已经开始执行了某种污染保险,但还无法得知相关的详细情况。该公司在2000年7月到2001年7月之间曾将接近700万升石油和副产品泄漏,巴西联邦及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公司处以了13亿美元的罚款。
绿色保险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虽然在不同的声音中存在推行的种种阻力,但新发于硎的这一环境经济政策还是展现出在推进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环境管理自律方面的强大魅力和良好前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监局近日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文件,就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以及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积极性,提高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的能力。
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间表,将这一环境经济政策作为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市场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疆自治区环保局与新疆保监局在文件中提出,要在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或地区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立法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责任保险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立法强制”,这一方针,抓住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关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极有可能遭到相关利益部门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甚至抵触。
去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组成调研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等问题进行了调研,期间就曾有一些公司表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其理由之一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以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些大型化工企业,其中不乏财力雄厚者。然而在污染事故善后处理中,环境污染受害群众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足额赔付,恢复生态环境的高额费用最终也由政府承担。由此可见,公司财力雄厚与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公司财力雄厚,只能说明企业有赔付污染损害的经济能力,但并不意味着愿意赔付,更不意味着主动及时、足额赔付。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群众受到的损害往往是最直接、也是的,但寻求损害赔偿却颇费周折。由于缺乏制度保障,他们在与肇事企业的赔偿谈判中,较少的维权资源决定其根本无力与经济实力雄厚甚至有深厚背景的肇事企业平等对话,大多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走上漫长而又艰难的维权之路。在赔付金额、赔付时间等切实关系受害群众生产、生活的关键问题上,基本由肇事企业说了算,受害群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就是以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为出发点,达到通过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使受害人及时有效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
污染事故赔偿仅靠企业的自觉是不够的,也是不稳定的。因为一些企业难免会因种种原因而不愿意主动及时、足额赔偿受害群众的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例如2004年发生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和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表明,因为缺乏制度的强制约束,本该由肇事企业承担的治污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却由政府承担了。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必须带有强制性,才能有效约束企业履行污染赔偿责任。而国际上具有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比较普遍。德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险。巴西的环境法要求污染者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甚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法国和英国,在法律中也有强制投保的规定。
只有对重污染、高风险企业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制订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才能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感,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才能扭转污染事故产生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另外,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企业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避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因巨额赔偿影响经营活动甚至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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