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指的应该是强制性规范,这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概念,指必须依照法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类。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这个就属于强制性规定。或者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而任意性规范是指导性质的,可以自由选择做不做或者怎么做。如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2、所谓“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的规范。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中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和行政 强制执行 有强制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行政处罚法 》由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 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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