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
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两个月"即是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受遗
赠权利即消灭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
期间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
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
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
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
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
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
"三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
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
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股东撤销权为60日,受遗赠权为60日,遗失物认领权为6个月等。除斥期间不同于 诉讼时效 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 诉讼 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扩展资料
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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