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因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退票费如下核收: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为方便旅客办理实名制车票退票手续,又要防止票贩子利用退票环节倒卖车票,铁路局对车票实名制退票办法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
旅客本人办理退票手续时,凭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无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到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后,办理退票手续。
火车站窗口一般是24小时都开放的(部份高铁站夜间无车次,所以不开放),随时可以办理退票业务。
退票手续费如下:
1、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2、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3、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4、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5、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