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车在始发站发车前及特殊情况下,可在列车发车后两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在购票地点开车时必须交回联程票和往返票,且必须在折返地或换乘地列车发车前五天交回。车票未使用部分在折返地或中转地退票时,按本条第(一)项办理。
2.旅客开始出行后不能退票。但是,如果他们因受伤或疾病而无法继续旅行,经中途站和列车确认后,可以退还收到的票价和乘坐的票价之间的差额。当已经行驶的间隔小于最小里程时,按照最小里程计算,同行同样如此。
3.退还盖有“行”字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4.站台票售出后不可退款。市郊票、固定票、固定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