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渝北区空港新城春华大道顺义路3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工作时间: 08: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023)67488599
九龙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彩云大道10号皇庭珠宝城3楼
工作时间: 08: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读书一村14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3)67561298
沙坪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凤天大道芳草地5号
工作时间: 夏令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00-17:00,冬令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 (023)65317129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商品街11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14:00-17:30
联系方式:
绿港·财富广场-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168号绿港财富广场F3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3)85181990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南门路245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8:00
联系方式: (023)47292009
万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太白岩10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40-12:00,14:00-17:20
联系方式: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青桂路与南站四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00米(梁平区体育场)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潼南区甘泉西路与金田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00米(兴泰园西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14:00-17:30
联系方式: (023)44578168
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地址: 和平路1号星河商务大厦1层
工作时间: 08: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023)63853237,(023)63857044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地址: 汇龙大道398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30,14:00-18:00
联系方式: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重庆市铜梁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新行政服务中心A区4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23)41413265
北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14:00-17:30
联系方式:
忠县民政婚姻登记大厅地址: 忠州镇滨江路19号报社综合楼1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云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紫金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150米云阳商会大厦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开州区南山西路126号
工作时间: 08:00-12:00 14:00-17:30
联系方式: (023)52233003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新田路13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30
联系方式:
南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不明之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结婚登记申请相关的材料。
(三)登记、领证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同到相关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按规定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