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的运营是由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
201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离。撤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承担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隶于交通运输部。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扩展资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
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经营、建设和安全等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
(二)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
(三)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等业务。
(四)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等业务。
(五)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
(六)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坐高铁行李箱丢了由高铁运营公司赔偿,如果高铁公司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客运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则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箱丢失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则由第三人赔偿,高铁公司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