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一词出现于清末。1909年,清廷规定北京官话为国语。民国时期,多次制定普通话的发音。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规定国家通用语言为普通话。官话的前身是明清官话,更早叫雅言。
演变:1909年,清政府将北京官话命名为官话;民国时期多次制定标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国家承认的第一套音标。1923年,普通话统一筹备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以现代北方汉语普通话的白话文语法和北京话的读音为基础制定读音。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国家语音通用字》后,确定了普通话的标准。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京和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是普通话标准语音的主要采集地。标准制定后,于1955年在全国推广。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