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速铁路的定义为: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8.1 互通式立体交叉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1.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位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状况、地形和地质条件、社会与环境因素等确定。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及其分布、收费制式等,并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8.1.2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2.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3. 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8.1.3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2. 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3. 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4. 经对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8.1.4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型转弯”设施。8.1.5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8.1.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1.6规定。表8.1.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匝道形式 直连式 半直连式 环形匝道
匝道设计速度(km/h)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80、60、50 80、60、50、40 40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60、50、40 60、50、40 40、35、30
8.1.7 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和匝道长度确定。主线与匝道或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连接部,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8.2 分离式立体交叉8.2.1 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1. 高速公路与其他公路交叉除已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外,其余均必须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2. 一级公路与直行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相交叉,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3. 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8.2.2 主线上跨或下穿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地形和地质条件、跨线桥对主线线形及相关工程的影响程度、工程造价等确定。8.2.3 主线下穿时,跨线桥及其引道工程应采用被交叉公路现有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当被交叉公路的规划己获批准时,应采用规划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8.2.4 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外,还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8.3 平面交叉8.3.1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适当限制平面交叉数量;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减少对主线交通的干扰,且应设置齐全、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8.3.2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在总体设计中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8.3.3 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8.3.4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3.4规定。表8.3.4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 距(m) 2,000 1000 500 500 300
8.3.5 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8.4 公路、铁路相交叉8.4.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准高速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8.4.2 公路、铁路相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1. 铁路、二级公路相交时。2.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l20km/h的铁路、公路相交时。3. 由于铁路调车作业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会造成较严重延误时。4.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8.4.3 公路、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定的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第3.0.12条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铁路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的规定。8.4.4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且道口应符合侧向瞭望视距的规定。公路、铁路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10m;与二、三、四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5m。8.5 公路、乡村道路相交叉8.5.1 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的位置、形式、间隔等的确定,应考虑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必要时应结合规划,对农业机耕道作适当调整或归并。8.5.2 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二级及其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8.5.3 车行通道的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净高: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应大于或等于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应大于或等于3.20m。净宽: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应不小于4.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宜视情况增宽。8.5.4 人行通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0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m。8.5.5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2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等级的规定。8.5.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3.0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8条的规定。8.6 公路、管线等相交叉8.6.1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8.6.2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8.6.3 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8.6.4 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8.6.5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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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
8.1 互通式立体交叉
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1.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位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状况、地形和地质条件、社会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及其分布、收费制式等,并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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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1. 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8.1.3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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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
4. 经对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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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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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型转弯”设施。
8.1.5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8.1.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1.6规定。
表8.1.6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匝道形式 直连式 半直连式 环形匝道
匝道设计速度(km/h)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80、60、50 80、60、50、40 40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60、50、40 60、50、40 4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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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和匝道长度确定。主线与匝道或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连接部,应保持车道数的平衡。
8.2 分离式立体交叉
8.2.1 分离式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1. 高速公路与其他公路交叉除已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外,其余均必须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与直行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相交叉,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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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8.2.2 主线上跨或下穿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地形和地质条件、跨线桥对主线线形及相关工程的影响程度、工程造价等确定。
8.2.3 主线下穿时,跨线桥及其引道工程应采用被交叉公路现有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当被交叉公路的规划己获批准时,应采用规划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
8.2.4 分离式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规定外,还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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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面交叉
8.3.1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
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
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优先保证干线公路的畅通,适当限制平面交叉数量;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减少对主线交通的干扰,且应设置齐全、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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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分为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应在总体设计中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等确定所采用的方式。
8.3.3 两相交公路的等级或交通量相近时,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路段设计速度的70%。
平面交叉右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40km/h;左转弯车道的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8.3.4 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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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3.4规定。
表8.3.4 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间 距(m) 2,000 1000 500 500 300
8.3.5 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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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公路、铁路相交叉
8.4.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准高速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140km/h的铁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8.4.2 公路、铁路相交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铁路、二级公路相交时。
2.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l20km/h的铁路、公路相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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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铁路调车作业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会造成较严重延误时。
4.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会危及行车安全时。
8.4.3 公路、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定的
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符合本标准第2.0.7条公路建筑限界、第3.0.12条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铁路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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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且道口应符合侧向瞭望视距的规定。
公路、铁路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10m;与二、三、四级公路用地界相距不应小于5m。
8.5 公路、乡村道路相交叉
8.5.1 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的位置、形式、间隔等的确定,应考虑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必要时应结合规划,对农业机耕道作适当调整或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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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有利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二级及其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8.5.3 车行通道的净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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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高: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应大于或等于2.70m;通行农用汽车时应大于或等于3.20m。
净宽: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应不小于4.00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宜视情况增宽。
8.5.4 人行通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0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m。
8.5.5 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0m或7.00m;其汽车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2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等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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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大于或等于3.0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标准第6.0.8条的规定。
8.6 公路、管线等相交叉
8.6.1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8.6.2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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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
8.6.4 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8.6.5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