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秋冬)
下午:14:30-17:30 (春夏)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下午14点—17点。
政府职能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作息。
工作日是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
上午9点—12点;
下午14点—17点。
工作日内正常上班,双休日、节假日放假,放假期间有人在岗值班,处理紧急情况。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
地位
政府职能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满足了公共行政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
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政府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政府职能这一重要标准。
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机构改革必须要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来进行,首先确定政府职能的增、减、分、合,然后再相应进行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检验行政效率高低的标准,就是整个政府职能发挥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