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上班时间 医院一般都是几点上班

半世清情2023-04-05  20

导读:我们生活中有很多机构是24小时在岗的,不过工作人员的上班时间是不一样的,分早中晚班制,医院也是一个24小时都有人的机构,那么你知道医院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吗?医院一般都是几点上班的呢?和我一起去看看吧。

医院是实行24小时不间断昼夜值班的,门诊的值班时间是早上八点至中午12点,下午的两点至六点,病房内是24小时值班,正常中午,下午下班的时间都有交接班的人员,来确保24小时都有医务人员值班。如果需要早晨抽血化验检查,早晨八点之前可以到医院就诊。

医院分科

医院为治疗各类患者,会按照疾病和身体异常情况进行分科分流。

急诊部门

为情况紧急的患者提供服务的部门叫急诊部。

门诊部门

负责治疗本身疾病并不紧急,不需要住院进行治疗的患者的部门叫门诊部。门诊部会依照各种疾病分科室,例如口腔科、神经科、体检科、男科、内科、外科、眼科、皮肤科、妇科、中医针灸等。

住院部门

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所住的地方叫住院部。住院部也会依照各种疾病分科室。

支持部门

支持部门包括药房、放射科、记录处等。

中国医院历史

我国是最早设置医院的国家之一。远在西汉年间,黄河一带瘟疫流行,汉武帝刘彻就在各地设置医治场所,配备医生、药物、免费给百姓治病。

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似如今的隔离医院。以上两则史实,均为《汉书》所载。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孝文帝曾在洛阳设“别坊”,供百姓就医用。隋代有“病人坊”,收容麻疯病人。唐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设有“患坊”,布及长安、洛阳等地,还有悲日院,将理院等机构,收容贫穷的残疾人和乞丐等。

世界医院历史

普遍以为,世界上最早的西医医院在苏格兰中部的伊持图塞尔,这座医院建于罗马军占领时代,已有2000年历史。医院建筑物长100米、宽70米,地下有完善的下水道系统,一间间病房以走廊相连,这表示当时的建筑师已知道隔离传染病患者的重要。

正常上班7时30分或8时至11时30分下午是2时30分至5时30分。而其科室24小时有人上班,如辅助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X光室等24小时都有人值班,病房、急诊、药房每天24小时也有人值班。周末有些体检医院也会开放体检,周末的时间一般是8点到12点,下午一般不会开展体检。

扩展资料:

医院就诊注意事项

一、看病前的准备:

请带上您以往就诊的病历、化验与检查资料,以及您平时在服用的药物清单(或者药物),在看病的当天早上最好不要饮水,不吃早餐来医院就诊。

二、根据病情看对专科: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一般大型的综合性医院的分科很细,除了大家熟悉的外科、内科(根据手术与非手术治疗区分)、急诊科外,还根据系统又分:心血管科,内分泌科,神经科(神经内外、科),口腔科,五官科(眼科,耳鼻喉科),胸外科,消化内科,肛肠科,骨科,疼痛科,康复科,妇产科,儿科等等。

三、了解一般看病的程序:

门诊病人挂号 → 到相关科室就诊 → 必要的检查与化验 → 在您所做辅助检查的科室取得检查结果(报告)→ 再次找原开检查申请单的医生明确诊断 → 确定治疗措施 → 交费、取药或治疗。

需要住院者在相关医生就医后,可以根据病情与病人要求办理住院手续或住院预约手续。

四、请与医生进行有效的交流:

看病是在医生与病人之间交流中完成,往往是由病人首先陈述自己的病史,不能陈述的儿童和交流障碍者由其亲近的人代为陈述。向医生陈述病史,要按疾病发生的顺序、发展过程,特点、诊治经过、与本次疾病的关系……,不要隐瞒。

五、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检查:

在门诊就诊时,医生在完成病史询问后,再结合病史做体格检查,对疾病作出初步的判断,必要时需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

通常情况下医院是下午2:00开始上班。

一般市的医院都是早上8:30开始接诊,中午12点开始午休时间,下午2:00再开始上班接诊,下午5:30下班。

由于医疗单位与行政单位不同,医疗单位是事业单位、服务单位。除各医院行政值班按上述时间上班之外外,其他科室24小时上班,这些科室的医务人员实行轮班制上班,如辅助科室、化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24小时值班、病房、急诊、药房等24小时也值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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