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树(林)木、绿(林)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任务。
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培育、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应当编制绿(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林)地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的报批规定报批,并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绿(林)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楔形绿地、外环线绿带,以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海塘沿线的绿(林)地划定规划绿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绿线。不得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时,绿化配套方案应当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定。
设计道路、公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行道树、护路林的种植位置。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护路林。立交桥、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间隔离带适宜绿化的,应当绿化。
农村河、沟、渠、路两侧,应当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市区河道两侧应当绿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农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镇(乡)、村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农场的防护林,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沿线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部队驻地所在地的林场、农场、海塘和乡、村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林木,由部队负责养护。
公共绿地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负责建设,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的公共绿地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房屋产权权属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九)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林)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林)地面积。
第十二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六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湿、耐修剪、抗风能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符合相应绿化要求的表土层。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个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镇(乡)、村应当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养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绿化面积、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在本单位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未承担门前绿化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安排。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不承担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当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绿化面积、养护质量、树木成活情况、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区(县)每年应当安排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市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本市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和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所需的费用,以及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本单位负责;承担社会绿化任务所需的苗木费,由树(林)木权属单位负责。
世界上有植树节,首始美国。起初只是在内布拉斯加州,后很快风行全美,其他许多国家纷纷仿效。我国植树节,始于民国四年(1915年),当时农商部规定在清明日。 由于各地气温殊异,四月五日左右的清明节,北方较寒,尚可植树;而南方已草木萌动,树木一经移栽,有碍生长,故须另择日期。民国十七年(1928年),当时的国民政府中有人提议,孙中山先生是领导推翻几千年封建王朝,创立民国的伟大元勋,功悬日月,名垂千古,以他的逝世纪念日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无论意义与时令均甚合宜。这一提议遂获得通过。并确定兰花为首都市花。 1930年3月12日,这一天在南京的国民政府要员齐集南京东郊中山陵,参加第一次“国父逝世纪念植树仪式”,以后亦每年举行。但由于当时政府倡而不力,始终未能推广开来。 解放后,由于人民政府大力提倡,绿化造林取得了很大成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进一步确定,将3月12日定为全民植树节。现在每到这一天,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党政军民,工农商学,纷纷出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形成了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的群众自觉活动。全国许多城市还选了市树、市花。南京选雪松为市树、梅花为市花。3月12日植树节,已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