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新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如果配偶一方出轨,付出的代价很小。
原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以规范婚内不忠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把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四类。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有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且配偶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为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相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通过分析我们团队(王有柏婚姻律师团队)在民法典实施前处理的数千例离婚案件的数据发现,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情况。法院判决离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真的很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婚内出轨都是两种相对次要的行为,即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同居在这两种严重行为中所占比例较小,必然导致离婚诉讼难、婚内无过错方索赔难等突出问题。
于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们的法律似乎很难保护婚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姻中出轨的一方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
出轨没有成本,天灾人祸。
作为一名职业婚姻律师,她对当前“世态炎凉”的社会现状深感痛心,并多次呼吁相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她不能继续纵容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立法上对婚内出轨者施以严厉的法律责任。
幸运的是,我和我的朋友们看到了这一天——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关于婚内不忠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比原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我带大家解读一下民法典以下条款的重大变化:
一、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标准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该条,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指出:
1.重婚、婚外同居等。是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案件。
2.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判决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
与原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在四种情形相比,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是民法典的重大变化和进步。事实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原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一方有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果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另一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民法典的一大进步,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一大福音。
原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根本就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很难主张更多的财产”。
如前所述,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多见于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因为重婚同居在外在行为和法律形式上都要达到一定程度,无过错方举证难度很大。最终,无过错方既不能依据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大“重大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张更多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一项原则,为法院判决离婚中存在一般婚内不忠时,无过错方可以分得更多财产,但不构成重婚或同居提供了明确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明确指出,民法典第1087条不要求对方有重大过错。即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不符合重大过错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照顾无过错方。
综上所述,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只要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论是情节较轻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还是情节严重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在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均可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并据此分享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婚姻中错误一方的噩梦!
这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巨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