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友记》,为什么《武林外传》是致敬,《爱情公寓》却是抄袭?

反光衣2023-04-03  34

三个剧,武林外传和老友记都不下20遍,爱情公寓只有第一季的时候看了2,3遍,其他都是看了一遍。

武林外传和老友记是我的下饭神剧,看不腻的,武林外传因为看的次数实在太多了,每一集,每一个画面都知道了而且就拍了一部。所以有的说也会有点点腻。但老友记真的不会腻,10季呢,看完了,马上再从头看都没问题。

爱情公寓就像是甘蔗,第一遍咀嚼一下还可以,再吃 ,吃不下去了。

爱情公寓基本上从人设,性格,剧情,甚至台词全方位抄袭老友记,说抄袭都是客气的,它简直就是一个蹩脚的翻译。

而翻译也是直译的,缺少了灵魂。

看老友记,你觉得他们就是朋友,他们有真感情,他们的 搞笑 都是生活中带出来的。

但是爱情公寓就是为了 搞笑 而 搞笑 ,生活特别不真实。因为爱情公寓抄袭的是美剧,但是又是一个中国的剧,这就很拧巴,他们的生活既不是美国的也不符合中国。好像爱情公寓中的生活是架空的一样。

比如子乔这个角色,抄袭的是老友记的乔伊。还有乔,名字都舍不得改。

老友记中乔伊没钱但是到处泡妞,are you doing 这放在美国比较正常。

把这个人物放到中国?正常吗?没钱?整体泡妞?

说实话,爱情公寓中的几个人,我也看不出来他们感情有多好,只感觉他们就是在单纯的拍喜剧,就连剧中你也感觉他们也就是室友关系。闺蜜?基友?没感觉他们感情那么好。爱情公寓友谊是次要表现的。

但是老友记是友情是灵魂 ,爱情是辅料,喜剧是衍生品而已,拍的就是生活。看着就很舒服。值得回味儿。

至于武林外传为什么是致敬?谁告诉你是致敬了?武林外传和老友记除了都是情景喜剧还有什么关系???

作者:笨熊和傻兔

向经典看齐我觉得没有什么,借用一两个桥段其实也没啥,毕竟你不能指望全世界编剧的脑袋都能想出完全不一样的剧情来----有些经典桥段确实很逗,不能说你先想出来这么个桥段你先拍了,就不能不让我拍了吧。

但是爱情公寓的抄袭那真的是整套煎饼果子都给你原封不动的弄过来,导致这煎饼果子还是华夫饼味道的----或者准确地说他就是把一张华夫饼放在了画着煎饼的包装袋里,这就让人难以接受了吧。

这个观点想必很多人已经接受了,而且网上也有丰富的资源,图文比对,来看出爱情公寓里面到底有多少原封不动的抄袭情节。这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样就真的罪无可赦了么?

看爱情公寓第一部的时候,其实这种抄袭我还是接受了的。 毕竟是不知名经验欠缺的导演和编剧加上一群刚毕业的演员进行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可能谁当初也没想到会这么成功。作为一部试水作品,一部不成熟时期创造的半成品,借助一些经典剧里面的情节和人设,我觉得还是可以的。

你就把这群人想象成是一帮学生,还在上学的时候,一边学习创造一边模仿,无可厚非。答主是学物理的,相信理工生们都明白,自己做的毕设,尤其是本科毕设,有多少水分在里面,多少东西是完完全全自己做出来的,多少东西是模仿前辈的实验/论文做出来的,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而且很多人在看老友记的时候,应该都有想过,这要是有中国版的该多好,要是能有一群有中国特色的人住在北京/上海拍出类似的剧情,该多有意思。而且剧组确实大大方方的承认了有挪用情节的行为,为自己挽回了一些颜面。

但是,当你把爱情公寓做的大到形成一个众人皆知的品牌之时,再这样大段大段的直接挪用,恐怕就不合适了。 爱2抄袭,我就说我忍了。可是到了爱3,爱情公寓已经深入民心的时候,你还要这么夸张的抄袭?最明显的,就是爱3的结局,悠悠没事儿闲的预定了婚礼场地,接到电话的关谷以为是真的要结婚,然后做了很多思想斗争之后决定结婚,而且他还发现了验孕棒,以为悠悠怀孕了但实际上是美嘉。这结局明明就是老友记第六季结尾和第七季结尾的结合体,而且是一模一样啊!这个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你说你平时抄抄别人的情节就算了,你一季电视剧的结局,竟然还要跟人家一模一样?那真的是给人一种这电视剧根本就不是你拍的感觉。我当时看这结局的时候,心情变化是这样的:

当然了,再往后的爱4我就不说啥了……感觉直接因为心虚还在剧里给抄袭的美剧致敬,但是观众恐怕不太买账。

反看武林外传,说实话,我看武林得时候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桥段让我觉得,怎么这么熟悉啊这剧情,或者让我明确想到什么剧里有类似的剧情。当然也许是因为武林毕竟有武侠这层真的是中国特色的外衣,和老友记相差得太远(老友记里可没有啥刀光剑影,快意恩仇,甚至于生死),就算有挪用的剧情也已经被改得面目全非。所以个人觉得,完全没有抄袭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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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人设,爱情公寓的人设和老友记重合率实在太高,看爱情公寓一上来的人设:

曾小贤对应Chandler,都是耍宝 搞笑 的类型,缺乏自信, 情感 生活坎坷,并且在团体中多多少少受到“鄙视”。只不过把Chandler的美式反讽幽默换成了中国式 搞笑 。

吕子乔就不说了,活脱脱就是一个Joey,这大概是这几个角色里最完整复刻的了,很浪,泡妞高手,工作不稳定。但是缺少了Joey的呆萌,多了几分心机,经常耍小聪明。

展博对Ross,一样是科学工作者,虽然性质不太一样。但是没有了Ross的成熟稳重,Ross其实给人感觉还是很男人的我觉得……展博某种程度上好像只继承了Ross的缺点T_T像是Ross的缺点配上了Chandler的不成熟(相对不成熟,Chandler粉丝们轻喷)……

一菲对Monica,好胜心爆棚,能力强,团体的核心人物之一,凝聚力强(或者善于强迫别人?),而且Monica和Ross(一菲和展博)的兄妹设定都照搬也是厉害……只不过反了过来变成姐弟

婉瑜大小姐一个,自然是对应Rachel,而且就连逃出来的设定也是照搬的……无非逃跑的理由不一样而已。混入了些许小清新的感觉,偶尔也有点儿疯狂,像是Rachel和Phoebe的结合体。然后Rachel和Ross(婉瑜和展博)的CP人设也是照搬……但是说实话我觉得这两个人根本就不是很适合在一起吧……靠说完这句话感觉要被打了

美嘉对Phoebe,都是疯疯癫癫,脑回路比较奇特,但是美嘉的疯只是疯,Phoebe的疯是自成一派的。

由上所述,我觉得爱情公寓无非是把老友记中的六个人搬了过来,做了一些小的改动或者混合,再加了第七个人。甚至说我都不知道这第七个人是不是因为心虚才加的……否则实在就是老友记的翻版,当然这只是一点儿小小的猜测。

武林外传呢,人设上很难看出老友记的影子……

Ross很成熟,遇事稳重,尤其是在前四季绝对是团体的核心人物(后面好像有些故意黑化了……其实我是很不高兴的……),多少有带头人的影子。这么看过来,可能对应的是老白,男性角色中的领头人。同福客栈只要有难他基本都冲在前面,武功高强,江湖经验多懂得 游戏 规则,甚至有独当一面的感觉---这么一看,好像Ross又没有这种感觉,就是没有这么夸张啊,你很难把Ross当成这个群体的守护者来看。更别说老白也没有Ross的呆板等缺点。那就把Ross对到秀才身上?毕竟都是学问最高的。但是秀才一上来的迂腐,磨磨唧唧,唯唯诺诺,尽管后来成长了很多,但是好像还是对不起Ross前几季那种成熟稳重有点儿大哥范的感觉。

在往下说,小郭,这种脾气暴躁动不动就能把人打的晚饭都不想吃的角色,实在在老友记里找不到,倒是千金小姐的人设和Rachel有几分相似,但是对应到Rachel上也很别扭,小郭是真的横,而Rachel一上来实际上还是蛮小心谨慎,不知道怎么处理跟比人之间的冲突。比如洗衣服那集就是,如果不是Ross的教唆,以及实在被逼的不行,Rachel实际上首先选择的是忍让。小郭……在后来成熟了知道忍让之前,貌似真的是有气就出,见人就打的感觉哈哈

佟掌柜也没法儿对应到老友记里面去,因为这是绝对的领袖式人物,也是精神依托,哪怕是老白,只要不是必须当机立断的事情,那也要询问掌柜的意见。而且他是有行政管理的实权的,掌握着工钱的大权,从公司层面来说他们是有行政层级的区别的,说白了就是他是老板剩下的都是员工,这些可是老友记里绝对没有的。

Chandler和Joey也对应不过来,顶多老白有一点儿Joey的泡妞功力?但是没有浪。Chandler这种专门负责幽默的人设在武林外传里好像也是没有的。大嘴?也看不出来跟老友记任何一个角色像……Phoebe这种疯的自成一派的,武林里也没有。

更别说小贝了,老友记里虽然表面上有三代人,但是实际上都是聚焦在这六个人身上的,长辈或者晚辈的戏份很少。老友记的编剧们,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说过,当时制片想让他们把剧本写成成长的烦恼一样的几代人在一起的喜剧,但是这个要求被编剧们拒绝。编剧们作出的一点儿小妥协,就是把父母辈的戏份稍微增加了一些,但是晚辈的戏份还是非常的少。所以小贝这个角色那更是无法对应了。

所以没有人说武林外传抄袭是有道理的,因为不管从剧情还是人设上,都很难看到老友记的影子。

往深了说,我觉得主要是以下两个因素导致了武林外传和老友记之间的差别:

首先就像之前讲的,武林外传讲了武侠,这是西方世界没有的,老友记也更不可能体现出来的。中国人民特有的武侠梦,被武林外传展现的淋漓尽致,从盗圣到关中大侠,上官云顿到公孙乌龙,葵花点穴手到惊涛掌,无一不安抚着咱的武林神经。在这种背景下,虽然实际上讲的是现代的事情,但是却没有现代 社会 环境的枷锁,有很多东西可以写的很有新意。

第二,比第一还要重要,老友记讲述的是六个虽然互相友情好到了极致,但仍然是相互独立的六个个体(我觉得是西方信奉个人主义的一个展现),而武林外传中虽然角色更多了但实际上给人的感觉是讲了一个团体----也就是同福客栈伙计和周围的人们----的故事(应该是咱中国儒家以家庭为基础的哲学的展现)。

大家再看一下我上面对武林外传人设的描述和老友记人设描述,其实有很大区别。在描述武林外传的时候,很难完全剔除其他角色而只把其中某一个角色拎出来单讲。而老友记完全不是如此的----比如说,拿Ross举例,在大学授课,这是完完全全只属于他自己的经历,并且只有他自己经历了这件事。Chandle没有在他的课上耍宝,Joey也没有去他的学校泡妞,顶多就是几位女主角去找过他几次。这是一件对于其他角色相对独立的事件。相似的事还有很多,随便就可以举出来,比如Phoebe与前夫告别,Monica在后厨受气,Rachel去机场接Ross,Joey在片场和Jessica学戏,Chandler被老板“猥琐”,这些都是像是一个个各自有各自主角的小故事,互相之间没有交集,唯一的关联就是这些主角是很好的朋友,也是因此这些故事才能拼接在一起。

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在否认这些主角之间的友情。只不过老友记这部剧在歌颂友情的同时,也拍出了很多每个人的私生活----而武林外传几乎完全相反。

想象一下,你能想到某一集武林里,某一个角色脱离了群体完全单独行动么?你有看过哪集武林之后,跟别人讲述剧情的时候,说某某角色今天完全独立的干了某某事么?比如说,武林拍了一段今天小郭为了买把新的扫把,走到西街,结果跟卖扫把的打了一架,自己威威风风的回家了。而这段剧情完全没有出现任何其他主角。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这样的片段在武林里很少,少到几乎没有。每次客栈遇事,或者有难的时候,都是大家一起上,哪怕是谈个恋爱,也是大家一起出点子。每次有灾的时候,很少说一次是这个灾难只分配给了某几个特定的角色,而其他角色可以完全置之事外高高挂起。老友记我印象中是很少有出现过什么事是必须要大家一起扛的,一般都是一集里面,这几个角色在干这个,那几个角色在干那个。可能也就生孩子啊,过生日啊,婚礼啊什么的是必须大家一起出现的。而且老友记里面的人可从来没有遇到过什么灭顶之灾,经历生死的东西,所以就从这点看来两部剧那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这点要佩服财神一下,他一上来明显是用双线索的编剧方式,也就是每集故事里同时进行着两个故事/两条线索,但是讲着讲着就变成了单线索方式,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武林给人的感觉是一个团体而不是个人,毕竟每集故事只有一条主线那肯定所有演员都要在这条主线上玩儿。 之所以佩服财神,是我觉得单线索确实更适合这部剧。老友记就像上一段说的,明显是多线索齐头并进, 甚至是像第一季里Carol生孩子这么一个必须六个主角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场景的剧情里,也出现了Ross和Phoebe被反锁在杂物间,Joey去和别的女人一起“生孩子”,Rachel勾引男医生这样的多线剧情。

从这点来看,也能看出来爱情公寓的初衷和武林是多么的不一样,爱情公寓也采取的是多线索齐头并进的叙事方式,跟老友记非常非常的像,同样当你提起爱情公寓的时候,你想到的是每个有意思的个体,比如曾小贤,而不是爱情公寓这个群体。 所以爱情公寓确实是有些照搬国外这种个人主义的嫌疑,或者说,就算不说爱情公寓抄袭,也绝对能看出来他和武林外传的区别是多么的大,所以武林是真的没有抄袭的,顶多就是一种致敬(尽管连致敬我都很难看出来)。而为什么武林外传比爱情公寓的口碑好这么多(就算是抛去抄袭的问题),我觉得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武林外传拍出了一群人的打打闹闹嘻嘻哈哈,真真切切的拍出了他们之间的友情/爱情。相比之下,爱情公寓,毕竟技艺不精,用了多线索的方式去拍,但是没拍出老友记里主角们之间的友谊,反倒显得有些零散。

所以请大家也不要再拿这两部剧比啦,是从性质上就完全不一样的两部剧!武林外传可是我心目中永恒的经典的……

最后说一句,大家总说爱情公寓抄袭各种美剧,但实际上有少数桥段也抄袭了武林外传啊!比如我记得剧中出现过,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这样的话吧。我虽然具体记不清了,但我有印象当时看爱情公寓的时候有那么一两个桥段是在武林中出现过的。

致敬和抄袭我是这样理解的。

致敬是将目标对象的具体情节拿过来进行改变,保留核心经典内容。可以是一个情景,可以是一个具体的台词。让观众能够一眼识别出来核心的那一个部分,并且可以很好的融入自己的剧情中来。就是让观众能在自己的内容中,看到自己想致敬的目标的影子。

而抄袭是将对方的剧情整段的拿过来,大部分的台词少量的修改,基本上就是类似于洗稿那样的感觉。你看到的不仅仅是个影子,就好像,这个人换了发型又站在你面前一样。改动很少,基本照抄。

爱情公寓中,已经被人翻出来无数,大段大段的抄袭内容。除了演员不一样,镜头切换,人物关系,台词,表情啥的都差不多。如此大规模的模仿,不就是抄袭吗?没有自己的内核。通过照搬别人的内容来填补内容的空缺就是抄袭。

以上仅仅是个人理解。

【1】、还好这三部电视剧都认真看过,不然还真没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

从时间顺序上,我是先看的《老友记》,接着是《武林外传》,最后是《爱情公寓》。

并且,《爱情公寓》最后一季因为付费收看,只看了一半,感觉不如前面几季。

【2】、看完《老友记》没多久,就看了《武林外传》。因为没有语言障碍,而且都是国内的梗,所以对《武林外传》的喜爱度自然是毋庸置疑的。当然了,《老友记》里的美式俚语也能get到,只是语言障碍,总是慢了一拍,哈哈哈~

你如果不说,我还真不觉得《武林外传》之于《老友记》,有抄袭的地方。可能背景、人物、年代感都差别太多。

这两部电视剧里的经典场景和经典台词都很多,我还专门抄下来背诵,想着将来能用得上。

【3】、不可否认,《爱情公寓》给了我实实在在的抄袭的感觉,虽然我不愿意这么说。但是它每一集的节奏和剧情安排,很多都是在卡位《老友记》。相信《爱情公寓》的导演、制片人和编剧等,绝对是《老友记》的拥趸,不然不会有人这么拍。

但是,《爱情公寓》里面的演员水平是不断精进的,这一点不能被无情抹杀掉。

从宏观上来说,《爱情公寓》抄袭实锤;但是从微观层面来看,演员也好、台词也好亦或是部分剧情,都是一种借鉴和升华。

【4】、我看剧基本是抱着不吹不擂的心态,喜欢就看,不喜欢就拉倒。

如果要锱铢必较,我可能会变成键盘侠,或者我更应该进影视协会工作。

你绞尽脑汁,翻阅资料,动用感情写出的作品,像自己的小孩一样。

可是有人照搬所有情节,只是把文中的人名改掉,把形容词换个近义词,就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了,还吸引了一堆没看过你作品的读者欢心。

对此,你怎么想?

另有一些人,仔细看了你的作品,结合自己脑中的理解和储备,产生了一个新背景下,另一种韵味的故事,连你看了都觉得,有点意思,跟自己作品中的某个情节有异曲同工之效,甚至惊讶于原来还有另一种表达方式。

对此,你又怎么认为呢?

模仿,是一种本能。可是, 要成长,势必要有自己的想法,融入自己的特点,只有这样,才会是自己的。

而只是简单地复制粘帖,在封面再加个自己的名字,只会落于下乘,也许短暂有被迷惑的人,一旦真相浮出,这些人会掉过头来,让你知道欺骗的后果。

好东西,要取之有道。

主要可以一下几点说明:

一,准备时间不同。《武林外传》准备了很久好多年,而《爱情公寓》一年出一季,写剧本时间都不够,哪有时间好好构思剧情。

二,抄袭方式不同。《武林外传》中也有部分抄袭,但是能很好地融入剧情,观众看起来不觉得突兀。而《爱情公寓》是生搬硬套,很少做改变,有些和剧情不搭边也非要用,让观众看起来很突兀,很不适应。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讨论的太多了,就不细说了,说几个好分辨的地方吧。

《爱情公寓》的导演编剧完全就是照搬一众美剧的台词,分镜,连《老爸老妈罗曼史》蟑螂鼠都抄。而且,电视剧所呈现出来的生活是非常不接地气、非常不真实的。等同于洗稿。(就是欺负一些人不看美剧)b站有up主整理了抄袭片段,现在好像因为工作量太大没更了。

《武林外传》里的台词明显是经过打磨的,镜头也很有新意,把秀才那段rap放出来非常有勇气。

其实单单看两部剧的人设也能看出来,《爱情公寓》因为抄的太多,人物性格杂乱,前后矛盾。

《武林外传》里的每个人的都有鲜明的性格特点,出身,经历都说的很清楚,我们还能从剧情发展看到人物心理的成长。

看《老友记》的人,到现在年龄都不小。

我觉得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电影电视剧就是一个休闲消遣的业余节目!扯什么犊子致敬抄袭!干我们普通老百姓什么事?好看,我就看!不好看,我就不看!

媒体一天到晚的为电视剧和电影打广告,我们老百姓就不要凑热闹了!有那功夫研究它致敬和抄袭!还不如多搬几块砖,可以买包盐!

大家说我说的对吗?

尔斯最早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论文是《两个规则概念》, 在其中他不同意把规则当作过去行动的“概括”, 而主张把它看作是对某种社会实践方式或社会建制的定义。罗尔斯后来的学术工作主要就是研究作为一个规则体系的社会建制:一方面研究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性规则,另一方面研究社会成员对由这些规则所定义的社会建制的态度。从罗尔斯早期那篇论文的"规则"概念和文章最后提出的两个问题出发, 我们可以对罗尔斯后来发展的正义论做出很有意思的解读。这种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诸如罗尔斯理论中义务论成分与功利论成分之间关系那样的理论问题, 并且有助于理介罗尔斯政治哲学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它不仅仅与在中国主张和捍卫某个"主义"有关, 而且与解释和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些"问题"有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建制的首要德性",1 而社会建制则是"一个公开的规则体系, 它规定职务和地位, 连同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等。"2 不难看出,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与规则论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罗尔斯的规则论即使不是他的正义论之建构的主要基础, 也可以说是他的正义论之得到更好理解的其中一个角度。本文拟对罗尔斯哲学中的"规则"概念作大致梳理, 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规则论思想本身, 而且是为了从此出发一方面更好地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重要特点, 另一方面更好地理解中国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要现象--近年来, "规则"一词在我国各种场合出现频率之高, 可以说已经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关键词之一了。

一、"实践方式的规则观"vs."概括的规则观"

"规则"概念在罗尔斯的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提到, 但从该博士论文的公开发表的那部分(题?quot一个伦理学抉择程序纲要"[1951])来看, 罗尔斯并没有对这个概念作详细讨论, 而只是说:"我们可以把规则--它与原则相反--理解为这样一些准则(maxims), 它们表达的是把原则运用于一些被公认的和经常出现的场合。规则的遵守、日常生活中对规则的诉诸, 对这些进行辩护, 就是要表明规则是这样一种准则。"3 罗尔斯最早引起学术界重视的是一篇题为〈两个规则概念〉(1955) 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 罗尔斯分析了两种规则观, 也就是两个他所谓的"规则概念"。其中一个规则概念似乎也就是他在上述论文中自己的观点--规则是原则(在那文章中主要是功利原则)对特殊情形之运用的结果:

它以如下方式来看待规则:我们假定每个人都通过运用功利原则来决定他在特定情形下将做甚么;我们还假定不同人们将以同样方式来决定同样的特殊情形, 并且与那些先前决定过的情形相类似的情形会重复出现。这样, 就会出现这样情况:在同样种类的情形中, 同样的决定或者是由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做出的, 或者是由不同的人在相同时刻做出的。如果一种情形出现的频率足够高, 我们就提出制订一个规则来覆盖那种情形。4

罗尔斯把这种规则观称为"概括的规则观"(the summary view of rules), 因为这个观点把规则看作是由直接运用功利原则于特殊事例而达到的过去种种决定的概括。罗尔斯认为, 对规则作这样的理解, 就是"把它们诠释为一些准则(maxims), 诠释为一些单凭经验的方法(rules of thumb)。5但是, 罗尔斯这篇文章的主题恰恰是对这种规则观的批判。罗尔斯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第一, 这种规则观无法解释社会中人们对彼此行动的确定预期和在此基础之上的相互合作是如何可能的。把规则理解为基于过去经验的实践准则, 意味着每个人原则上始终有资格对一条规则的正确性进行重新考虑, 并对在一特定事例中遵行该规则是否恰当提出质问。规则的必要性似乎仅仅在于:要不然的话, 对功利原则的运用可能效率不高;在一个合理功利主义者的社会中, 规则是不必要的, 因为在那样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能力直接把功利原则运用于具体事例中。但问题是, 如果每个人原则上都可以就事论事地确定基于功利原则要做甚么, 常常会导致混乱, 而设法通过预测别人会怎么行动来协调行为的努力, 就很可能因此而失败。

作者: ghost247 2005-11-10 16:2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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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第二, 这种"概括的规则观"也不符合人们通常对像"惩罚"和"许诺"这样的社会实践方式的理解。根据这种把规则当作过去经验之概括的观点, 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要不要遵守诺言, 归根结底取决于他把功利原则运用于这个情形所得出的结论, 也就是说他是否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遵守诺言将实现总体上的最大的善。但是, 罗尔斯认为, 这种观点显然是与人们对遵守诺言的义务的理解相矛盾的。因为, 一个不被遵守的诺言, 根本就不是一个诺言--"遵守诺言"这条规则是内在于"许诺"这种实践方式的;许下一个诺言意味着不管怎么样它都是要被遵守的, 除非在许诺时已经直接或隐含地承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

与这种"概括的规则观"相反, 罗尔斯提出他所谓"实践方式的规则概念" (the practice conception of rules)。罗尔斯写道:

根据这种观点, 规则被理解为对一种实践方式(a practice)的定义。 … 一种实践方式的特征就在于:教人如何从事这种实践方式意味着教人掌握定义它的那些规则, 并且诉诸这些规则来纠正从事该实践方式的人们的行为。从事一种实践方式的人们承认那些规则是对这种实践方式做出定义的。那些规则不能被简单地当作对从事该实践方式的人们事实上如何行为的描述:并不能简单地说他们之行动的方式就好象他们在遵守那些规则一样。因此, 对于实践方式的概念具有根本意义的是, 规则是被公开地知道和理解是具有定义性质的;同样具有根本意义的是, 一种实践方式的规则是可以被教会的, 是可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形成一种融贯的实践方式的。根据这种观念, 规则并不是对将功利原则直接地、独立地运用于重复发生的具体情形的单个人们之选择的概括。相反, 规则定义了一种实践方式, 并且其自身是功利原则的主题。6

根据罗尔斯这种"实践方式的规则观", 在哲学家们常常谈论的几种规则中,只有所谓"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则, 而所谓"范导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7 以及"技术规则"(technical rules)、"实用准则"(pragmatic maxims)和"道德原则"(moral principles)8 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则。

这个规则概念与"概括的规则概念"有几个根本区别。第一, 与概括的规则概念所认为的相反, 实践方式的规则在逻辑上是先于特殊事例的。也就是说, 如果没有相应的实践方式的规则的话, 一种特定的行动根本就不会被描述称为那种行动。以棒球比赛为例:许多类似于棒球比赛中的动作可以在别的地方进行, 但只有在棒球比赛中这些行动才被描述为棒球动作。

第二, 对每个人有甚么权威在特定事例中判断遵守规则的恰当性, "实践方式的规则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看法。如果某人想进行某一实践方式所规定的活动, 他要做的只能是遵守这种实践方式的规则, 而不能问这个实践方式的规则是否适用于他的情况。他只能对这个实践方式本身提出疑问, 而不能对这个实践方式之下的特定的行动提出疑问。还是以棒球为例:如果有击球手问:"我可以击四球吗?"人们会认为他是问规则是甚么。如果人们告诉他规则是甚么, 他还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觉得总的来说最好是击四球而不是击三球。人们很可能善意地认为他在开玩笑。你也可以说, 如果允许击四球而不是三球的话, 棒球运动会更好一些。但你不能把规则当作是过去事例中甚么是总体上最好的事情的向导, 进而问它们对于特殊事例作为特殊事例的适用性问题。

第三, 根据这种新的规则观, 实践方式的规则不是帮助人们按照某个更好的伦理原则认为是正确的方式来判定特殊事例的向导。无论是准统计性的一般性概念, 还是一个特定例外的概念, 都不适用于实践方式的规则。一个特殊事例并不是一个实践方式的规则的一个例外。相反, 例外是对于规则的限定或进一步说明。

在罗尔斯那里, 强调两个规则概念之间的上述区别, 是为了表明伦理学中对我们行动的辩护有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形式可以看作是对于两种不同问题的回答。比方说, 如果一个孩子问父亲为甚么要把某某人关进监狱, 父亲的回答可能是因为他在某处抢了银行 …。但如果孩子进一步问父亲为甚么要造监狱把有些人关进去, 父亲的回答则可能是因为要保护好人,不让坏人欺负。这里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前一个问题使用了专有名词、提到了具体个人, 后一个问题则不包括专有名词、不提及具体个人, 而仅仅涉及一种实践的类型或形式, 或者说仅仅涉及一种建制。前一个问题是一个个别行动的辩护问题, 这个问题是通过诉诸这个行动所属的那种实践方式的规则来回答的。后一个问题是一种实践方式的辩护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不能诉诸定义这种实践方式的规则, 而必须诉诸某个原则--在"两个规则概念"中,这个原则是功利原则。换句话说, 功利原则不能直接用来对个别行动进行辩护, 而只能对个别行动所从属的那类实践或实践方式进行辩护。

作者: ghost247 2005-11-10 16:2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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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二、罗尔斯的规则论是不是一种规则功利主义?

罗尔斯的上述观点很像伦理学中区别于行为功利主义中的规则功利主义。但是, 要判定罗尔斯在〈两个规则概念〉中的观点是不是规则功利主义, 取决于对规则功利主义是怎么理解的。还是以许诺为例。根据行为功利主义, 我在一个特定情形下是否要遵守诺言, 取决于我遵守诺言所带来的功利的总量是否大于我不遵守诺言所带来的功利的总量。对这种观点, 人们可以这样来反驳:即使在一个特定情形下不遵守诺言会带来比遵守诺言带来的更大的功利, 我也还是应该遵守诺言, 因为我知道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诺言, 许诺这种社会建制就不复存在, 而由此带来的功利损失要远远大于我这一次不遵守诺言所带来的功利增加。如果我们把后面这种观点称作规则功利主义的话, 那么罗尔斯在〈两个规则概念〉中的观点就不是规则功利主义的。在那篇文章中, 罗尔斯根据其对罗斯(W.D. Ross)的观点的阐述和诠释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从中可以看出他的观点与功利主义的关系究竟是甚么。

第一, 罗斯认为, 不管遵守诺言这种实践方式的价值有多么大, 根据功利主义的理由, 必定可以设想有某个价值是更大的, 而人们可以想象这个价值是可以通过破坏诺言而达到的。罗尔斯认为罗斯的这个观点的价值在于指出, 人们是不可以通过一般地诉诸效果来为破坏诺言进行辩护的:"因为许诺者并不拥有一个普遍的功利主义的辩护理由:它并不是许诺这个实践方式所允许的诸种辩护理由之一。"9

第二, 罗尔斯赞同罗斯的这样一个观点:上述意义上的规则功利主义观点过高地估计了不信守诺言对许诺这种建制所造成的破坏。一个人不信守诺言当然会损害他自己的名誉, 但一次不信守诺言对许诺这种实践方式造成的损害是否大到足以说明信守诺言这种义务的严格性, 这一点并不是一目了然的。

第三, 罗尔斯认为更重要的是对一个与罗斯提出过的例子相似的例子的分析:一个儿子向临死的父亲单独做出有关遗产处理的许诺。在这种情形下, 不信守这个诺言会对许诺这种实践方式产生甚么样的损害, 是与这个儿子考虑是不是要信守他对父亲许下的诺言不相干的。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 罗尔斯非但不赞同直接用功利原则作为辩护一个具体行动的依据, 而且不赞同间接地用一种实践方式之维护所具有的功利价值来为实施这种实践方式之下的一个具体行动进行辩护。罗尔斯确实强调要把用功利原则对实践方式的辩护与用功利原则对个别行动的辩护区别开来;他也确实主张, 在像惩罚和许诺这样的事例中, 只有前一种辩护是合理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说罗尔斯在这里的观点是功利主义的观点。从他对罗斯的上述观点的赞同来看, 罗尔斯在〈两个规则概念〉中的立场可以说是介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间的。或者说, 他在那时--而不仅仅在后来的《正义论》中--就设法把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结合起来了。

功利主义的作用是引起罗尔斯对作为实践方式和规则体系的社会建制的重视, 把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从人的行动转变到人们在其中行动的社会建制。当罗尔斯说功利原则只能被用来对规则所定义的实践方式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实践方式之下的具体行动提供辩护的时候, 他的兴趣不仅在于功利主义, 而且在于他认为古典功利主义者实际上最感兴趣的问题--实践方式、社会建制或规则体系的问题。在该文的一个注释中, 罗尔斯写道:

重要的是不要忘记, 那些我称之为古典功利主义者的人们基本上都对社会建制感兴趣。他们位列当时主要的经济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之中, 他们常常是对实践事务感兴趣的改革家。从历史上来说, 功利主义常常与一种融贯的社会观相伴随, 而不仅仅是一种伦理学理论, 更不是一种从事现代意义上的哲学分析的努力。功利原则相当自然地被认为、被用作一种判断社会建制(实践方式)的标准, 当作推进改革的基础。10

但是, 罗尔斯同时强调, 一旦用功利主义对一种实践方式进行辩护之后, 功利主义的辩护作用对于这个实践方式之下的具体行动来说, 就不复存在了。中国哲学家金岳霖在论证效用论或实用主义在知识论中的作用时, 采用过类似的思路:效用论的作用是作为对知识论"出发方式"之选择的依据, 而一旦根据效用论选择了知识论的出发方式--金岳霖认为这种出发方式只能是实在论的--之后, 就必须放弃效用论, 决不能像实用主义那样继续把效用当作评价特定命题之真假的标准。同样, 罗尔斯的思路是:一旦我们用功利原则对某个实践方式进行了辩护之后, 这个实践方式之下的具体行动的辩护问题的回答, 就只能诉诸对这个实践方式进行定义的规则--也就是这种实践方式的"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了。罗尔斯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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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实际上,实践方式的要点就是使人们放弃依据功利主义考虑或各种明智考虑而行动的资格,以便把未来拴定下来,以便协调好各种计划。具有一个这样的实践方式--它使得许诺者不可能一般地诉诸用来对该实践方式本身进行辩护的功利原则--是具有明显的功利上的好处的。在以下说法中并没有甚么是自相矛盾的或令人吃惊的:当人们在论证象棋运动、棒球运动的现状令人满意的时候,或者论证这种竞赛应当在各个方面加以修改的时候,人们提出功利主义的(或美学的)理由可能是恰当的,但是,一种运动的选手在为自己做这个动作而不是那个动作提出理由的时候,如果也诉诸这些考虑,就不恰当了?quot11

换句话说, 对于一个从事许诺这种实践方式的人来说, 他之所以有必要信守诺言, 并不是因为信守诺言会带来任何功利效果, 而仅仅是因为他正在从事许诺实践。信守诺言是许诺这种实践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的义务论色彩是很明显的。

这种观点很自然地会引起这样的指责, 说它意味着这样一种保守主义的看法:对每个人来说, 他所处的社会的社会实践方式提供了他的行动的唯一的辩护标准。对这种指责罗尔斯断然否定, 说他的上述观点并不是一种道德观点或社会观点, 而仅仅是一种逻辑观点。当一种行动是由一种实践方式提供规定时, 除了诉诸这种实践方式之外, 一个特定的人的特定的行动是不可能有别的辩护的。但从中并不能推论出我们是应该还是不应该接受我们所处社会的那些实践方式。"人们尽可以随其心愿地采取激进立场, 但是在那些由实践方式来规定行动的地方, 人们的激进主义的对象必须是社会实践方式, 以及人们对这些实践方式的接受。"12

在几年以后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13 和将近二十年以后发表的《正义论》一书中, 罗尔斯的立场相对来说确实要激进得多, 而这种相当激进的立场的对象,也恰恰?quot社会实践方式"以及"人们对这些实践方式的接受"。

三、从规则论到正义论之一:关于"正义原则"

先来看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社会实践方式"所作的思考。

《正义论》的整个工作可以被看作是罗尔斯在新的意义上把义务论和效果论结合起来。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 关注的是作为规则体系的建制问题, 而义务论作为一种伦理理论, 关注的是个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两者都区别于德性论--功利主义区别于德性论之处之一在于它重视社会建制问题而不仅仅是个人伦理问题, 义务论区别于德性论之处之一在于它重视规则而不是德性。在罗尔斯看来, 义务论必须从个人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 使它从一种有关个人行动的道德理论成为一个有关社会建制的正义理论;而功利主义则必须用义务论加以补充, 从而作为社会建制以及人们对社会建制的接受的主要辩护理由的不仅仅是功利原则, 而是把功利原则作为内在环节的公平原则。这两方面都可以看出罗尔斯的规则论与其后期的正义论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在《正义论》第二章第一节中, 罗尔斯对规则的问题作了相当系统的阐述。他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 社会建制是一个公共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确定职务和地位, 连同它们的权利和责任、权力和豁免等。这些规则规定某些形式的行动是可允许的, 其它形式的行动是被禁止的;在违反规则的情况发生时, 它们还规定一些惩罚和辩护等。作为建制--或更广一些地说, 社会实践方式--的例子, 我们可以想到游戏和仪式、审判和议会、市场和财产制度。"14

第二, 说某时某地存在着一个建制, 是说由这个建制所规定的那些行动被作为一个常规而执行, 并且在这种执行的同时, 人人都知道定义该建制的那个规则体系是要被遵守的。

第三, 说这个规则体系是公共的, 是说如果只要这些规则和人们对这些规则所规定的活动的参与都是一种同意的结果, 那么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知道他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知道的东西。正是这一点构成了进行合作的人们之间的相互期待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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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第四, 有必要区别一个建制的两种规则, 一种是所谓"构成性规则", 它们对一种建制加以定义, 确定这种建制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则是策略或准则, 它们涉及的是个人和团体根据其利益、信念和有关彼此行动计划的猜测而将选择甚么样的可允许的行动。

第五, 还要对一个单一的规则(或一组规则)、一个建制(或其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以及整个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做出区分, 因为单一规则、由规则构成的建制、由建制构成的整个社会制度,它们的正义还是不正义并不是对应的。

对规则概念作上述说明, 是为了说明社会建制的概念;而在所有社会建制中, 罗尔斯主要关心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也就是社会的主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在说明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建制的"构成性规则"的时候, 罗尔斯在形式方面列出了像"一般性"(generality)(可以这样理解:其涉及的对象是一个类中的全部个体)、"普遍性"(universality)(也就是说, 它们是所涉及的人们都可以理解、都应当遵守的)和公开性(它们应该向所涉及的人广而告之)之类的特征, 在内容方面把这种构成性规则看作是对某个原则之运用的结果。这些与罗尔斯早期的观点没有甚么不同。但在以下两点上罗尔斯后来的观点与其早期的观点完全不同:作为规则之基础的不再是功利原则, 而是程序公平原则;程序公平原则的作用不是仅仅作为一个范围更广的普遍命题被运用于这种范围之中的一个特例, 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普遍原则而为特定范围内的规则提供辩护理由, 而是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性规则--正义原则--的选择程序的形式特征, 用这种程序的公平性来确保正义原则的正当性。

在这里, 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思想中功利论成分和义务论成分在两个层次上的结合。

第一个层面是选择正义原则的程序。在罗尔斯那里, 选择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之为公平的, 主要是因为其中的各方在道德上是平等的。15 就此而言, 就罗尔斯把道德平等当作最基本的价值这一点来说, 罗尔斯的观点可列入义务论的范畴。但是, 罗尔斯认为,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通常倾向于选择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基本社会善, 他们要考虑的是将如何决定哪个正义观是对他们最有利的。16 从这点来说, 功利主义原则又可以说是包括在平等原则之中了。

第二个层面是选择出来的那两个正义原则。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中, 第一条原则要求确保每个人具有与别人同样的自由兼容的平等的自由, 第二条原则要求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以机会平等、最差境遇的人的状况在这一格局中比在其它可选择格局中为好作为前提。罗尔斯强调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意思是对第一条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损害, 是无法用更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辩护或补偿的。就此而言, 罗尔斯的观点属于义务论的范畴。但是罗尔斯毕竟没有只讲正义, 不讲效率;用他在196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话来说,最普遍的原则所要求的是"建立最有效率的正义建制"。17 罗尔斯明确指出, 功利原则是包含在这个原则之中的。18

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 作为社会建制的构成性规则, 可以看作是"建立最有效率的正义建制"这条原则之运用的结果。19 这条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关系, 不同于作为原初状态之特征的程序公平原则或平等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关系。前者的关系可以说是语义上的--原则可以说是规则的预设而蕴含在规则之中的;而后者的关系则可以说是语用上的--要让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选择那两条正义原则, 还需要对人性的特征、正义的环境等等做出许多假定。

尽管后期罗尔斯对作为规则之基础的原则的看法与早期不同,但在这一点上,两者却仍然是完全一致的:对实践方式或社会建制的辩护,与对属于这种实践方式或社会建制之下的具体行动的辩护,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前面说过,在他的"建立最有效率的正义建制"的原则中, 正义是主要的, 效率是次要的。这只是后期罗尔斯思想中的义务论成分的一个表现。这种义务论成分还表现在另外一点上:对他来说, 一旦从这个原则出发引出那两条正义原则之后, 社会行动者就不再能够用这个原则--尤其是包含在其中的功利原则--作为自己对由两条正义原则所定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提出异议的依据了。除了正义之外, 合作、效率和稳定这些价值在选择社会基本结构的过程中都起作用,20 但一旦选择了两条正义原则之后, 成为政治活动之依据的就只能是这两条正义原则, 而不能撇开正义原则直接诉诸这些价值。用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的话来说, "作为罗尔斯正义标准之基础的那些价值, 已经被充分容纳了, 已经被''穷尽''了, 因而(从逻辑上)无法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因此不能够为违反这种建制--它也是用那些价值来辩护的--的任何行为加以辩护。"21

作者: ghost247 2005-11-10 16:2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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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约翰·罗尔斯的“规则”概念及其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

四、从规则论到正义论之二:关于"公平原则"

这里所说的建制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是指这个基本结构--也就是宪法框架--之中所制定的特定的法律。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对于正义原则,人们具有遵守它们的自然义务(natural duty),而对于根据正义原则而建立的宪法框架之内制定的法律,人们则具有服从它们的职责(obligation)。22 这里涉及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有?quot人们对这些实践方式的接受"的问题。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他的规则论的联系更加密切。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仅要选择有关社会建制的原则,而且要在有关社会建制的原则选定之后进一步选择有关个人如何处理与社会建制的关系的原则。前者的结果是两条正义原则, 后者的结果是他所谓"公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23 或"公平游戏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ir play)24。公平原则是所谓"职责"的来源。"职责"不同于"自然义务", 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与社会建制或社会实践方式有联系, 后者则与特定的社会建制或实践方式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只有当我们自愿地加入一个建制的时候才有约束力, 后者不管我们是否自愿与否都有约束力;前者则只能归之于具有特定角色的个人, 而后者之适用于人们之间, 是不论他们之间的建制性联系的。根据公平原则, 如果一个建制是正义的或公平的, 也就是说是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 那么, 只要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一个建制的格局的利益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去追求他的利益, 这个人就有职责去承担这个建制的规则所规定要做的那份工作。25 罗尔斯用这个原则对适用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职责和信守诺言的职责作了说明。

前面提到, 罗尔斯在〈两个规则概念〉中提出要把对于许诺这种实践方式的辩护与许诺这种实践方式之

你这句话逻辑有问题啊……Ben六七岁那是从第二季一直长到第七季的,Ross Rach他们29到30这是第七季当年的年龄变化……而且注意这帮人是有年龄差的,Rach是他们当中最小的,跟Monica同年龄(因为上学的时候是同级)然后Ross和Chandler比他们大一岁或两岁,第七季Rach过生日的时候,其他人三十岁生日的那都是已经发生过了,是回忆来着。第一季的时候Rach刚大学毕业没多久(然后就打算跟Berry结婚),可见那个时候她也不过是22、23岁左右,因此第七季的时候她30很正常。然而当时作为最小的一个,Rach到了30岁,也就是说其他人已经早过了30岁生日,像Phoebe那个时候很明显已经至少31了。而Chandler和Ross大概也31或以上了。之所以有30岁生日这一集是因为最小的Rach进入30岁,也标志着六人组所有人全面进入三十而立之年。所以制作了三十岁生日回忆,但是这些回忆可能发生在一年或两年前了。

从第一季底出生到第七季,经过了六年,Ben六岁;Rach经过了七年,从22岁、23岁到29、30,这个年龄妥妥没问题啊。楼上那个说不用纠结这么多的也是很奇怪,明明人家剧组时间算的没问题你说的好像人家弄出了bug一样= =

看到楼主说第一季的时候Ross是24,到第七季的时候那不就是31么,没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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