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
1925年5月1日中国工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会上正式成立了中国工人阶级全国统一的工会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东大学礼堂开幕,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并成立了全总执行委员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历史沿革: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国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
抗日战争时期暂停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名称,成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和各抗日根据地总工会。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总工会和各根据地总工会联合为解放区总工会。1948年8月1日由解放区总工会和国民党统治区工会在哈尔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