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要钱累。很多债主对讨债很头疼,因为拿不回钱,吃亏,不开心,但又不想对簿公堂。那么,除了打官司,就没有其他的讨债方式了吗?接下来,根据相关法律,边肖将为您介绍八种不打官司讨债的法律程序。
1。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绕过复杂的诉讼程序直接进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及若干意见
两个法律文件的颁布,使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债务问题成为可能,但也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你要及时行使你的债权,实时查看债务偿还进度,久拖不还要及时发书面催款信。
对于债权难以催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人民调解法》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被普遍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及时向法院申请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若干意见》明确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依法达成并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但法院对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必须符合要求。
《若干意见》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如: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将参照诉讼简易程序,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双方是否理解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否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被人民法院赋予强制执行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债权文书,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运气好的话,债权文书已经公证,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强制执行证明的指导意见。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既然取得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个强制执行依据。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真错误”:
文档中没有付款内容;
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对债务文件约定的支付内容(金额、期限、方式)有争议的;
债权未明确表示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公证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
公证员在公证中收受贿赂或者弄虚作假的;
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申请财产保全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压,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有条件的话,你应该在金钱追缴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查封债务人的资产。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
①债务人的账户和资产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被保全。由于查封、冻结银行账户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产生较大影响,会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②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法律白条。
4。发送支付指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督程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起诉。
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且在十五日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买单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省成本,成本低。
5。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担保: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行可接受的关联公司信誉担保,并出具书面保函。如果提起诉讼,可以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第三方或专业担保公司可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没有担保能力的,可以由第三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债务的履行。
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可采用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或质押担保,以不动产作担保,称为抵押;动产或权利担保称为质押。
抵押(质押)不等同于债务偿还。设定抵押(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质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处分,限制了其流通。一旦事后起诉,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对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仍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对象设定质押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的,分别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
以股权质押的,需进行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6。了解债务人的资产
尽可能多地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必要时通过资产变现、赔偿等方式清偿债务。
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查明和核实债务人的资产:
家里催债,记住债务人的车牌号、办公地址、宿舍号;
向车管、国土和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和房产的产权和抵押情况;
去工商局查询债务人经营的企业。
债权可以通过变更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来实现。尽可能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和应收款项,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来说,很容易忽略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版权中的财产权,这些都是可以用来抵偿债务的。
7。及时查阅债务人工商登记档案,争取股东、上级单位、承包人等。从股东出资、设立、注销等角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增强偿债能力。
商事登记是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真实记录。所以,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一定要及时查阅工商登记信息,从其他方面寻找还债方,及时向其追债。
(一)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单位和个人追偿。
要摸清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的出资情况,核实注册资本(财务上叫实收资本)是否到位。股东或者开办单位虚假出资的,应当就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部分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注册出资未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开办单位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股东或者初创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要求偿还债务,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还款保障。即使我们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只要有初步的证据,我们就可以一起起诉股东或者初创单位。在法庭上,举证责任在股东或初创单位。光说出资到位,有验资报告是不够的。前几年验资程序不规范。现在几百块钱就能买到假的验资报告。你必须出示会计证来证明你的出资到位。实收资本账户可以伪造,但会计凭证不能伪造。当然,如果股东或者开办单位的出资真的到位了,我们就放弃诉讼请求,我们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被法院驳回。如果我们犯了错误也没关系。这是一种诉讼策略。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中介机构。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在虚假验资金额的限度内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们也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3)企业附属单位。
这种情况在乡镇私营企业中比较常见。他们号称全民、集体,其实是私企。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也可以发现债务人隶属于开办单位。由于私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们也可以要求其合伙人和投资者以其个人资产偿还债务。
(四)要求违法清算、解散的责任人承担偿债义务。
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债务人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债权人看到了,债务人不存在了,怎么能收回钱,财务上就要处理坏账。否则,如果债务人没有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可以起诉其创业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清算的资产支付债务。
(5)内部承包人和发包方可以共同偿还债务。
有的债务人内部有承包,可以一起起诉承包人,承包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就越大。
8。律师提醒函
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没有强制效力。但由于律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不能和普通的商务信函相提并论。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会比较重视,潜意识里认为律师函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诉讼离自己不再遥远,所以会综合分析考虑,有利于义务的履行。边肖认为催函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律师函可以有效中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过了两年就不能要了。虽然这种理解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现实中有一种常见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债权人虽多次主张催收债务,但由于不了解诉讼的法律规定,没有收集、保存催收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借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债务人在法庭上的主张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法院可能已经查清了债务的事实,但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还是会判决债权人败诉。催告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或由律师本人送达第三方。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收集证据方面比普通人有很多优势。
第二,律师函起到兵前必先礼后兵的作用。
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法院的传票。一些爱面子或者有些威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时会非常消极或者采取敌视的态度,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当然,这也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将起到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那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催款工具。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现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促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不当的催促措施,有时可能会触犯法律,这就应验了“合理的变成不合理的”这句谚语。律师函是快递,不直接由第三方解除,避免了不愉快的事情。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路,特快专递不仅经济而且快捷。
根据发送律师函的经验,对方在收到催促律师函后,大多会主动回复,也有相当一部分会及时履行义务,但不成功的也不少。但作为一种相对经济快捷的催促方式,非常有必要尝试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