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其他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毕竟我们喝了几千年了。但有时候,喝酒不一定是好事,比如醉酒失态,酗酒。更有甚者,酒驾无视人身和社会安全,导致严重后果。有人认为少喝酒不会碍事。研究表明,酒精对人的视觉、听觉和判断力影响很大,容易疲劳。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司机在酒后等红绿灯的时候睡着了。如果在高速行驶中睡着了,那就是另一种结局了。现在国家已经把酒驾列入刑法,这几年酒驾的情况有所下降。那么酒驾怎么判,罚款多少,都是很多司机好奇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七个典型的真实案例给大家一个警示。
警察查酒驾在此之前,先说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 mg /100 ml的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其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罚款是多少?要看主犯处罚重不重。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可以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执法几乎没有漏洞。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的;
(五)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资质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一:醉酒在道路上挪动车辆撞上后方停放车辆,被判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罗将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小客车停放在长宁县长宁镇泽洪路二段。当晚九点半,喝醉后,我以为车放的不规则,就是我又在开。在倒车过程中与停放在泽宏路二段与玉竹路交叉口的赵某川Q×轿车发生刮擦,导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传唤罗某到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L50.27 mg/100 ml。2016年2月26日,经昌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罗申请,2016年3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裁定对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虽被免于刑事处罚,但此后有案底。罗不服,申请二审改判无罪,维持原判。很多人觉得,随便搬个车都无所谓。其实只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行驶,都算酒驾。
案例二:把车交给醉酒人员驾驶,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军驾驶自己的×××丰田小巴,要求被告人刘某鹏到田家寨镇四赫尔村6月6日的见面地点见面。席间,两人一起喝了一杯。17时许,二被告人准备回家时,被告人刘某军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醉酒,乘坐其本人××××丰田小巴。2021年7月30日,经西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鹏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刘某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 mg/100 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告人刘在明知被告人刘某鹏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机动车交给刘某鹏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鹏、刘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鹏、刘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鹏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把车交给一个知道自己喝醉了的人,其实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这个一定要注意,不然借车出去把案子送回去就不好了。
案例三:严重醉酒驾驶撞上货车,被判拘役二个月,罚金四千元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孙谋醉酒后驾驶辽B×××××小型轿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第二十中学检测线东200米路段时,与同车道张某某驾驶的辽B××××××重型翻斗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孙的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责任认定后,孙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血液酒精含量为228.44mg/100ml。
案发后,孙赔偿辽B×××××重型翻斗车车主人民币1.5万元。经电话传唤,孙自愿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罪书和认罪悔罪书。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书证;被告人孙国栋的供述和辩解;受害者的陈述;证人的证词;鉴定意见;视听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支持了他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要求依法惩处,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加重处罚的情况。一是交通事故负全责,二是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所以没有缓刑,需要在校改造两个月。
案例四:醉酒驾驶在红绿灯睡着了,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七千元2021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B×××××银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西青区赛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怡花园小区门口红绿灯处。他停下来睡觉,被警察逮捕了。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7 mg/100 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证人刘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逃犯信息、110报警电话综合笔录、视频截图、案源、抓捕过程、居民信息表、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息陈述、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采集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悔罪。庭审中他也没有异议,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案中,罗某某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情节较重的案件。还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判了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高于主罚,数额为7000元。
案例五:因洒驾被处理后,再次醉驾,被判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9月24日21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1mg/100ml)后驾驶辽B ××××××小型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廖健[2019]督鉴字第937号等司法鉴定意见;视听材料和其他证据支持他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再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他建议判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本案中,李某酒精含量不高,不存在交通事故。但因为是累犯,之前因为酒驾被处理过,所以判了实刑。他进去改过自新一个月,罚款3000元。
案例六:前科人员醉驾被查,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元2021年8月6日20时58分,朱某驾驶辽G ×××××轿车至锦州市古塔区,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拘留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照片、提取血样图片及打包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样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的证言、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视频光盘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朱某作为有前科的人,仍然无视法律的规定,酒后驾车,情节严重。所以虽然没有交通事故,但他还是要被执行死刑,要在里面过一个月的苦日子。如果他出来后再犯,估计也不会是一个月。
案例七: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2021年6月8日22时38分,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月山路与德胜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静脉血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2.84mg/100ml。白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被告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案件立案及到案过程、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样本采集登记表、扣押过程、常住人口登记表、犯罪记录及劣迹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能够为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中,白有两次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次是驾驶无号牌车辆,第二次是醉酒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加重情节,故判处实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很长一段时间,白某某只能骑国标电动车。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加重处罚,就会缓刑。罚款一般是1000元起步。立案后应当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认罪。至于无罪释放,那就别想了。只要酒驾上路,被抓肯定会留下犯罪记录,尤其是在职公务人员,影响更大。不要自作聪明,比如在警察来之前喝一口,除了会加重处罚之外,没有任何意义。老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