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出轨离婚的规定

聚客2022-06-09  27

知名法律人称最新司法解释(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近日,一则关于“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因为‘出轨’就要求离婚”的说法在网上流传,让不少网友感到惊讶和愤怒。离婚就这么难吗?对方出轨你为什么不要求离婚?

经查找核实,该说法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现实。本质上是个大乌龙。

事实上,即使夫妻只是不和,即使没有“不忠”,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更何况还有“不忠”?

提出“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上述说法的,是一位自称“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的自媒体作者。

1月25日,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一条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因为“出轨”就要求离婚》的推文,其中指出,即使“抓到配偶外出与另一异性开房的证据,甚至所谓被强奸在床上的证据”,也不能要求离婚[/]

理由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中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

笔者认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出轨”不一定具有“连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不属于《民法典》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不能要求离婚”。

因此,笔者指出这一司法解释使得离婚更加困难,也就是说这一司法解释缩小了“离婚应当判决”的范围。

“对于诉讼离婚,司法解释明确排除在离婚法定条件之外。只有对婚姻的背叛严重到重婚或者连续、长期与他人共同生活,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才能判决离婚。”

经搜索,此推文转自1月1日“我的法邦”在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一篇同名文章。作者是“法人瑞格”。

而这个“法律人睿哥”是今日头条平台上的合法自媒体作者,拥有20多万粉丝。平台认证为“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自称“法学博士”。

但在这位自媒体作者的各种文章中,并没有介绍他在哪家律所执业,在哪所大学任教。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9月,在今日头条、Tik Tok、西瓜视频联合发起的“法律之船计划”签约活动上,“法律人睿哥”被誉为“在民商事、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为众多头条用户提供专业科普和帮助”的优质法律创作者。

按理说,职业法律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分析应该是准确、深入、通俗的,但上述内容与相关规定的真实意思完全不符。

首先,“无离婚请求”和“无离婚判决书”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指法院是否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以此类推,相当于挂号就医。前者指的是你有没有排队挂号的资格,后者指的是你挂号就医后能不能治好病。

《法律人瑞格》这篇文章,标题和配图明显是指上面两种不同的意思,“不能要求离婚”≠“一般不离婚”。

当然,在有些人看来,如果仅仅因为“出轨”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那么即使告诉我“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似乎也没有太大意义。

其实没有。

一方面,如果一方“出轨”,法院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存在“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的“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而且,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

官网显示,河南省新乡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豫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发现丈夫侯在外打工期间“出轨”,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在确认相关事实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离婚判决。

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他们去广东打工。原告称被告在工作时有外遇。与被告协商离婚后,原告起诉来到医院。已婚女孩侯,出生于2002年4月20日,男孩侯,出生于2006年3月20日。现在被告住在他的家乡。原告称,被告家中有14床被子、一大一小木沙发、一台洗衣机、一台25寸美乐彩电、一辆博马自行车、一个大铝盆和一个脸盆。

法院认为,和谐幸福的夫妻关系有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本案中,令人欣慰的是,原被告和被告已经一起外出打工经营家庭。但由于被告的不忠,导致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经原告劝说,仍不思悔改。现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没有仅仅依据一方“出轨”就做出离婚判决,但这起离婚诉讼的提起,意义重大。

因为,离婚未经法院判决后,夫妻分居满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即使理由与一年前完全相同,法院也会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不仅有权提起离婚诉讼,而且提起离婚诉讼甚至是一个必要的操作——才有可能离婚成功。即使不成功,也可以在分居一年后直接离婚成功。

但在《法律人瑞格》一文中“不能因为出轨就要求离婚”这句话的引导下,很多读者认为婚姻出轨只能忍住,因为根本没办法离婚。“那女人就不用结婚了”。

其次,本文在内容中提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忠不属于与他人同居,所以不忠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不能仅以此为依据要求离婚。

总的来说,这就是“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能要求离婚”的含义,但这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

如前所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对离婚的判决标准。这个标准有些抽象,所以法律也界定了四种“直接离婚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自动认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只要调解不成,就会直接判决离开。

但是,即使上述情况不存在,虽然有点困难,法院也可以从其他角度认定“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以此类推,以上四种情况都是“绝症”。一旦确诊就会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这四种“绝症”就不会被确诊为其他疾病。

综上所述,由于“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只有“出轨”不能离婚的说法并不成立。

最后,本文末尾提到的“最新司法解释让离婚更难”的说法也是扯淡。

在离婚问题上,目前适用的是1月1日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而之前的是《婚姻法》(现已废止)。

《民法典》虽然是新法,但并没有对之前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直接离婚情形”进行调整,甚至增加了一种“应当准予离婚”情形,更便于起诉离婚。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直接针对“法律人瑞格”,也是类似的情况——司法解释是新的,但内容并不新。

尤其是这一条中,故作惊讶的一句话“‘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其实早在2001年就有同样的规定,甚至这个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位置和表述也是一模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为婚外异性,而非以夫妻名义的连续稳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可以看出新旧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一点都没变,所以不知道这个作者文章中的“让离婚更难”这个“更难”是怎么比较的。

而且文章中“对于诉讼离婚,司法解释明确将欺骗排除在离婚法定条件之外”的说法,也有故作惊讶和节奏感的嫌疑。

综上所述,如果这个“瑞格,一个法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一段时间的错误理解是人之常情,但这显然不符合他“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的资格认证。

如果“睿哥,一个法律人”的这些假设是真的,那我真不知道用“不能因为出轨就要求离婚”“最新司法解释让离婚更难”这些误导性的说法来为大众“普及法律”是什么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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