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30时,降旗时间为下午6时;每年3月至10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时,降旗时间为下午7:30时。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升国旗应当徐徐升起,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国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扩展资料
升旗仪式展旗
要领:当听到国歌响起时,护旗手手动升旗,当国旗升至适当高度时,旗手抓住旗角向斜上方将国旗展开,手臂略停后,迅速恢复成立正姿势。
擎旗手做到擎旗,撒旗,收旗动作优美,护旗手需要做到扶旗动作匀称有力度,精神饱满。国歌演奏一遍标准时间为46秒-47秒,在这恒定的时间内,要确保国旗匀速与国歌同步升起。
夜幕降临是指7点,指太阳下山以后,天色渐渐变黑,意味着夜晚的来临。
形成原理
因地球自转和自转轴倾角,所以不同经纬度、不同季节的入夜时间和夜晚长度也发生变化。
地球自转,不同经度由东至西依次推移进入夜晚或白昼。相对于地位地区,纬度越高,夜晚或白昼也变得越长。最长的夜晚出现在地球南北极;半年极昼,半年极夜。
在这段时间内,离夜天空通常为黑色,(是由地球自转引起的)。在夜晚,气温通常会逐渐降低,在半夜达到最低。
“夜晚的天空为什么是黑暗的?”这曾经是一个困惑了科学家几世纪(也许更久)的难解之谜。但这个迷仅当我们认为宇宙是永恒而且不变的前提下才会是一道难题,而在1920年之前,人们对宇宙的认识正是如此。
这个难题基于三个假设:
(1)宇宙是无穷大的。
(2)宇宙是永恒而且不变的。
(3)宇宙中以一定密度均匀地充满了星系或恒星(发光体)。
在这样的假设下,无论我们向哪个方向看,我们都会看到相同数目的恒星,考虑到宇宙是无限大的,我们看到恒星的数目就是无限多的,每一个恒星都会有一束光线照射过来,因此我们将在各个方向看到无穷耀眼的光芒。
这个积分是发散的。即天空应当是无穷明亮的,显然这与我们的日常经验是矛盾的,这就是所谓的奥伯斯佯谬。
“奥伯斯佯谬”这个名称是宇宙学家赫尔曼·邦迪在 1950年正式提出的,以纪念19世纪的德国天文学家海因里希·奥伯斯(1757-1840),他曾就此问题写过一篇著名论文。当然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奥伯斯之前更早的年代。
早在1610年,开普勒就曾讨论过这一问题,他天才地把夜晚天空的黑暗看成是宇宙大小有限的证据。他说,当我们通过恒星之间的缺口眺望时,我们看到的是一堵围绕着宇宙的黑暗的围墙。
在这幅图像中,你不是站在无边无际的森林之中,而是在一片小树林中,当你通过树干间的空隙观望时,你看到的是树林外面的世界。
18世纪的瑞士天文学家德谢梭根据恒星的大小,和它们之间的平均距离,进一步计算可得出,只有当宇宙的直径达到约1千万亿($10^15$)光年,我们朝任何方向看,相当于看到一颗恒星的亮度。
1823年,奥伯斯认为遥远的恒星的光被恒星之间的稀薄物质云所吸收。但他没有考虑物质云吸收光辐射后,将提高物质云的温度,从而使物质云发出辐射的能力增强,一直到它发出的能量与吸收的能量相等为止。即它本身将和恒星一样明亮,这样该难题还是没有被解决。
显然,三条基本假设中至少有一条是错误的。我们仍然不能肯定宇宙是否是无穷大;宇宙大概真的像我们观察到的那样充满了星系;但我们确实知道它并非是永恒不变的。我们所知的宇宙产生于150亿年前的大爆炸。
由于光速是有限的,在一个年龄是150亿岁的宇宙中,我们只能观察到最远150亿光年处的星系(即使所有星系在宇宙诞生后立刻形成)。即便宇宙是无穷大的,更远的星系发出的光也无法达到地球。
根据德谢梭的计算,宇宙至少要有1千万亿岁并且有1千万亿光年大小,才能在夜晚达到一颗恒星的亮度。这是我们所在宇宙年龄的10万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