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览
三水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25号东梯二楼
电话:0757-87705494
三水区白坭镇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1号
电话:0757-87563031
三水区乐平镇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757-87392620
三水区芦苞镇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芦苞镇华龙路6号
电话:0757-87239330
三水区大塘镇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大塘镇大兴大道96号
电话:0757-87278699
三水区南山镇婚姻登记处
三水区南山镇人民政府内
电话:0757-87219020
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叉口东南角2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51)64688168
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西1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09:00-17:00
联系方式:
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2层
工作时间: 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 (0551)63456316
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亳州路182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09:00-17:00
联系方式: (0551)65699321,(0551)65699323
巢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463号(城西菜市场向西3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51)82625147
长丰县民政局双墩婚姻登记处地址: 蒙城北路润地星城西门19栋楼与26栋楼之间的小三层楼房(双凤工业区明德小学对面)
工作时间: 09:00-12:0014:00-17:00
联系方式: (0551)66975668
肥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乐平路与站前路交汇处(肥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层)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长丰县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长丰县润梅路与金梅路交叉路口往北约100米(润地·星城)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51)66975668
庐江县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庐江县迎松中路与黄山中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50米(庐江县政府)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肥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肥东县岱山湖路与合蚌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100米(肥东县妇幼保健院)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楼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支路与包河大道交叉路口往西约200米(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以申请、审查以及登记三个环节为主。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应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情况下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给当事人发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离婚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丢失可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