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设立和收取征收的一种税。因将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作为纳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并领取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借款合同贴花的具体规定》(国税帝子〔1988〕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借业务应缴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申请“三贷”业务免征印花税的批复》(国税发〔1992〕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70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借款合同贴花的具体规定》(国税帝子〔1988〕30号):“1 .通过填写借据来获得银行贷款。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程序不够统一,有的只签合同,有的只填白条,有的既签合同又填白条。为此规定:凡信贷业务签订借款合同,并再次或分多次填写借据的,只对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征税盖章;只填写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照借据所载的借款金额计算纳税,并在借据上盖章。二、关于周转金周转贷款合同贴花问题。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有法律法规的最高限额,借款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用贷款偿还。因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律法规的最高贷款限额进行纳税盖章。以后只要限额内还完贷款,不签新合同,就不会再盖章了。三。论抵押贷款合同的印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根据《借款合同》办理税务和贴花。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将抵押财产转让给贷款人的,双方书写的产权转让文书,应按“产权转让文书”征税盖章。四。论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通过融物来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本贷款。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包含的租金总额可暂按《借款合同》计算并盖章。五、关于借款合同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税收贴花问题。在一些贷款合同中,贷款总额包括免税金额和应纳税金额。对于这种“混合”贷款合同,合同中可以划分免税金额和应纳税金额的地方,只盖章应纳税金额;不能明确划分的,应按贷款总额计税贴花。不及物动词借款人与银团“多头”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贴花。在某些信贷业务中,贷款人是由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的每一方承担一定的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和银团各方签署,各方持有合同正本。对于这类贷款合同,借款人和银团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贷款金额,分别在原合同上加税贴花。七、关于建设贷款,先签分包合同,再签贴花总合同。部分基建贷款,按年度付款计划,按年签订贷款分包合同,最后一年按总预算签订贷款总合同。总合同的贷款金额包括各子合同的贷款金额。这种基建贷款合同要按分包合同分别盖章,最终总合同只在总贷款额中扣除分包合同贷款额后的余额税上盖章。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能财务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借贷业务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武汉市税务局: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一些专业银行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规范,有的只填借条放贷,有的先填借条再补办借款合同。这不仅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认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流程的规范。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的意见是:在借贷业务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先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办理借款收据的,只对借款合同贴花纳税;先办理借款收据的,凭收据作为印花税的计税凭证,凭收据立即纳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盖章。你可以根据本市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贷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征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5。中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有哪些?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6.财政部门拨款转贷款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否盖章?财务部门将拨款改为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予以注销;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应按规定加盖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7.用于贷款展期业务的贷款展期合同是否盖章?贷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用于贷款展期业务的,根据信贷制度规定,只能说明延期还款事项,暂不贴花。8.什么是「同业拆借」?印花税中如何确定同业拆借合同和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印花税税率表所称同业拆借,是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用制度的规定,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是列税的凭证,也不盖章。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得盖章;凡不符合条件的,按借款合同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申请“三贷”业务免征印花税的批复》(国税发〔1992〕16号):“中国银行信贷二部:中银贷字(91)129号”收悉。经研究,该函答复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专业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由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贴息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向我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的合同,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和混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与政府贷款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二。你行与国内贷款单位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同,从而在贷款业务中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转贷款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705号):《河南省税务局:你局豫发〔1993〕4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借据应否盖章的请示》收悉。你局批复如下: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帝子030号、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都要征收印花税。对于上述贷款,日贷(此处仅指20天以内的贷款),因其期限短,利息低,借贷使用政策性强。所以我们的意见是:对于这类贷款签订的合同或借条,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为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其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1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除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二。上述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1 .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出售和回购租赁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 .新设立的基金账簿;2.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3.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资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赔付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征收印花税。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策略摘要:
1.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含同业拆借),按贷款金额的0.05‰盖章。
除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得盖章。
2.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不征收印花税。
3.计税依据:
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签订借款合同,再次或分几次填写借据的,只对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征税盖章;只填写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照借据所载的借款金额计算纳税,并在借据上盖章。
签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进行纳税盖章。以后只要限额内还完贷款,不签新合同,就不会再盖章了。
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售后回租),按照其中载明的租金总额和“借款合同”税目进行统一纳税和盖章。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出售和回购租赁资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合同中免税金额和应纳税金额可分的,只需加盖应纳税金额章;不能明确划分的,应按贷款总额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和银团各方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借款人和银团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贷款金额分别在原合同上贴花税款。
对于先有分包合同再有总承包合同签订的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包合同分别盖章,最终总承包合同只对贷款总额扣除分包合同贷款额后的余额盖章征税。
暂不办理财政部门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拨款改贷款的借款合同;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应按规定加盖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
对于贷款展期业务,如果只说明了延期还款项目,可以暂不贴花。
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转贷款合同均按印花税相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同业拆借,应就签订的合同或借据缴纳印花税。对于上述贷款,日贷(此处为20天以内的贷款)期限短,利息低,借贷使用政策性强。此类贷款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4.免税商品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融资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