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真的。
1.很遗憾的告诉你,同性婚姻在中国除了台湾省以外都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是说目前同性婚姻还是违法的。
2.至于2026年同性婚姻会不会合法,还不好说,因为随着现代社会人们人性和理性的自然趋势,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同性婚姻,但这个过程还需要时间。
3.但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毕竟一个国家突然要改变婚姻政策,执行起来还是有难度的,需要更多的考虑和更周密的规划。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是指一个人的性、心理、情感对象都是同性的人。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面对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权利保护,其中同性婚姻法律制度无疑是第一位的。通过比较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分析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研究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选择和法律制度设计。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模式
一、同性婚姻概述
同性婚姻是相对于传统的男女婚姻而言的,是指生理性别和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同性恋群体争取婚姻权利的历史非常曲折。然而,19世纪后,同性恋群体对自身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他们通过一个又一个同性恋活动为自己的人权平等而斗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对同性恋越来越包容。他们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理解和认可。
中国同性恋人口基数庞大,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已经合法化。毫无疑问,中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诉求会越来越高。做好同性恋群体的保护工作,也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保护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权利,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同性婚姻制度。只有研究同性婚姻制度,设计同性婚姻制度,确立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才能为同性婚姻立法打好基础。毕竟目前对于同性婚姻还是有很大争议的。只有做好同性婚姻研究,才能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开局面。只有做好同性婚姻的研究,才能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态度,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使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有章可循。
二。国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状及立法模式
(一)国外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大众对同性恋婚姻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法律对同性恋婚姻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荷兰在世界上率先开启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自1979年以来,荷兰不断修改婚姻法,使未婚同居者能够享有与已婚夫妇相同的财产、税收和社会保障权利。[1]1989年,荷兰议会通过了《同居伴侣法案》,该法案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在社会保障、继承和抚养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但不能收养子女。可以说荷兰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的区别很小,是真正的同性婚姻法律。
英国同性婚姻立法经历了一个从罪到非罪再到合法的过程。1957年之前,英国有大量同性恋者因同性恋行为被起诉。1957年,沃尔芬登提出刑法不应完全干预私人道德领域,成人同性恋行为属于不受刑法干预的私人道德领域。同年,英国通过了《性犯罪法》,标志着同性恋合法化。2005年,英国《民事伴侣关系法》生效,同性结合得到法律认可。同性伴侣在财产、移民和融合方面享有平等权利。2013年,英国同性婚姻法生效,使得英国同性婚姻从民事伴侣关系走向正式婚姻。
(二)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考察世界各国的同性婚姻立法,可以发现,同性婚姻有四种立法模式:
1.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是同性婚姻最彻底的立法模式。做法是直接修改婚姻法对婚姻的定义,将异性结合放宽到同性和异性。目前,荷兰、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这种模式以最全面的方式保障了性爱群体的婚姻权利,彻底满足了同性恋群体的婚姻诉求,使他们享受不到异性婚姻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2.注册合伙人的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直接规定了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德国、挪威、冰岛、瑞典等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者的高度赞扬。原因是这种模式虽然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之外,但妥协性很大,很容易被同性婚姻接受度较低的国家采用。反对同性婚姻的同事可以利用同性伴侣获得法律保护。
3.家庭伴侣(同居者)的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的做法是,同性伴侣签署协议,到法院登记。该协议既包含法律的法定要求,也包含同性伴侣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自主约定。法国、西班牙等国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家庭伴侣立法模式与登记伴侣的区别在于,它不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而且将同居者之间的关系视为与婚姻一样受到尊重的法律关系。
4.零星调节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的做法是对保险、债务、继承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同性同居者的同居伙伴关系而产生的。目前,夏威夷由互惠关系法代表。这种模式是为了解决同居伴侣的问题,让同居者拥有一些异性婚姻的权利。这种模式打破了婚姻与非婚姻的绝对分离,使同居者走出了法律陌生人关系的境地。
以上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无疑是最彻底、最完整的一种。不难发现,无论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都是由国内主流文化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容忍度决定的。这四种立法模式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具有借鉴意义。应参考国外立法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我国同性婚姻立法。
第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从婚姻的本质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研究人类婚姻史,人类的婚姻制度从古至今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起初是群婚制,后来变成对偶婚制,再后来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这也说明婚姻的目的或本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2]从婚姻的法律制度上看,似乎同性伴侣可以在没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情况下共同生活,但实际上,法律保障的婚姻才是因婚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的来源。有了法律的保护,婚姻关系才有可靠的保障。婚姻法的目的是调整和保障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应该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本质上类似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关系,是婚姻双方之间的民事契约。也就是说,婚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私法的存在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所以婚姻的法律功能不是强制或禁止,而是赋予当事人的行为以法律效力。通常,当事人订立婚姻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获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双方怀着相同的意图到有关部门登记,使婚姻得到保护。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社会、国家和国家,就不应该干涉。[3]也说明同性恋者与其他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应当赋予他们缔结婚姻契约的权利,立法者不应剥夺这一权利。
(2)人权视角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完整意义而言,它意味着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的权利。人权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律的基本特征。《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宣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赋予同性恋者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因为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自然权利。那么追求婚姻幸福自由的权利自然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婚姻自由应该包括选择是否结婚的自由,选择与谁结婚的自由,即选择同性婚姻的自由。[4]所以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国家也应该从法律层面推动同性婚姻尽快得到法律规制。
(三)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主流社会反对同性恋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乱伦,败坏社会风气,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可耻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和狭隘的。首先,同性恋不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性恋的形成更多的是先天因素,也就是遗传基因造成的,这一点可以从世界范围内同性恋没有被病理化的共识中得到证明。既然同性恋是自然的,那就说明他既不高尚也不不道德。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应该和乱伦有本质的区别。
另外,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道德作为法律的最低底线,显然无法摆脱道德的影响。任何时期的法律都会受到这个时期道德的影响,但道德并不意味着正确或正义,因为道德本身是在变化的。有些过去被认为不道德的事情,现在可能变得道德了,有些过去道德的事情,现在也可能不道德了。比如,过去一夫多妻制从来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现在在大多数国家,一夫多妻制无疑会受到道德的严厉批判。因此,我们将面临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对待这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四。中国同性婚姻的立法争议与可行性
(一)中国同性婚姻的法律争议
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自发起以来,一直处于强烈的争议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态度鲜明。在我国,有人赞同,有人反对,但总体上反对的声音更强。著名婚姻法学者杨达文教授认为,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婚姻如果贸然合法化,会导致社会失序,但他也同意容忍同性恋。最著名的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是李银河教授,他认为同性恋作为公民应该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这当然包括婚姻的权利。同时,她还从法律保护社会少数群体利益、婚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角度论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当性。
争论中持不同意见的人主要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容易造成各种性病的传播,危害人类的繁衍。同性婚姻合法化违背伦理,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会促进性病传播,这无疑是有失偏颇的。同性恋和异性恋在性病传播上是一样的,不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性病的传播概率不会因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扩大或减少。如果同性恋者的婚姻关系由婚姻忠诚的义务来确定和约束,完全有可能降低性病的概率。同性婚姻对于同性恋会危害生殖的事实显然是无能为力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丁克家庭出现,甚至异性婚姻也有很多不育的情况。况且同性恋是少数群体,对生育的影响并没有反对者说的那么大。
(2)同性婚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
面对痛苦,英一直默默承受。她不叫,羞于叫。四个孩子出生的时候,英没有像其他女人一样痛哭流涕,地动山摇。每一次,她都咬紧牙关,一言不发地挺了过来。身体上的疼痛对于英语来说是可以忍受的,因为就算再疼,也总会过去的。当然,再舒服的英也绝对不会喊出来。年轻的时候,丈夫迷恋英的时候,她总是很被动,身体比僵尸还木讷。子宫从来没有激发过英喊出声来,可是当她试图喊出声来的时候,已经没有机会了。
从法理上看,宪法的平等权要求我们赋予同性恋者婚姻自由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法律的模板,具有最高权威。但是,我国的立法规则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而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将同性作为可以享有婚姻权的客体,这显然与我国宪法的平等权相违背。宪法中的平等体现在婚姻自由和平等上,婚姻自由和平等不仅应包括男女平等,还应包括男女性取向的平等。[5]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我国从法律层面来看,仍然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第五,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思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同性恋问题备受关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也受到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模式不必拘泥于一个固定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如立法传统、我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容忍度等诸多因素。总体而言,目前有三种立法模式受到关注和适用。
第一种模式是以李银河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性婚姻完全实现模式。也就是说,通过修改现代婚姻法的主体,对婚姻法进行扩展解释,比如用“配偶”代替“夫妻”,通过修改现有法律将同性伴侣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模式是以夏银兰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同居法”模式。这种模式采用的是将同性伴侣视为同居者的“同居法”,将同性同居者和异性同居者都纳入同居者的调整范围,而不是创设新的法律地位,同性伴侣签订同居协议,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的承认和确认。第三种模式是以李霞教授的观点为代表的“挂号”模式。通过为同性伴侣创造不同于婚姻的法律地位,既保护了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暴力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从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不再受到国家刑法的制裁,从而实现了同性恋行为在我国的非刑罪化。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名单中删除
表明同性恋在中国不是病态的。这些都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基础。但目前国内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仍是主流。还要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人们对同性恋认识的逐步提高而逐步进行的。
笔者认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二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单独的同性婚姻法,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模式,在婚姻法的立法框架下构思,在同性婚姻法中明确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和家庭关系标准;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形式和实质要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对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子女的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修改现行婚姻法,既要修改总则,也要修改分则。首先,婚姻法正文中,将“夫妻”改为“配偶”,“父母”改为“父母”。关于总则的修改,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关系”,可以修改为:“本法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实行婚姻自由、一人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关于这一分款,第9条可以从“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配偶双方的协议,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成为另一方配偶的家庭成员”。此外,可以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列专章规定同性婚姻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不可否认,无论是单独制定同性婚姻法,还是修改现行婚姻法,中国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目标仍应是实现对同性伴侣的法律保护。目前中国的主流意识仍然强烈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完全合法化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一定要立足现实,循序渐进。可行的做法是,首先采用同居法或登记法模式实现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作为向同性婚姻完全合法化的过渡;当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更加宽容时,再制定单独的同性婚姻法或修改现行婚姻法,就会提上立法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