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自2015年6月10日起,在铁路客运部门推出“变更到站”服务,即:旅客购票后,可根据行程变化,重新选择新的目的地,在车票预售期内变更到站及乘车日期、车次、席位。
原车票使用现金购票的,新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时,补收差额;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时,退还差额,并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均为现金)。
扩展资料:
依据合同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规定,旅客应当在开车前改签;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的,方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其中“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及旅客突发伤病等情形。
自2015年春运开始,铁路部门进一步推出了优惠旅客的服务措施,放宽了开车后改签的条件,即:在当日其他列车有余票的情况下,允许旅客在开车后办理改签。其主要变化:一是扩大了范围,取消了“特殊情况”的限制条件,只要当日其他列车有余票,任何旅客均可在开车后办理改签;二是延长了办理时间,将“开车后2小时内”延长至当日24时之前;三是简化了办理流程,无需经站长同意,在车站售票处改签窗口即可直接办理。
铁路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推出这一服务举措,方便了广大旅客,也需为此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今后,根据运输能力和服务能力情况,铁路部门可能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什么是“变更到站”?
高铁买的途中站的票,上车后可以补票。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位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扩展资料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可以补票,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补票情况: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条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以上内容参考:1230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