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墩哪里可以办离婚?

电煤2023-03-22  30

您好,民政部门是负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持双方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和结婚证到西湖区三墩镇民政所办理;

三墩镇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东五层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到西湖区法院起诉。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东湖中路229号

工作时间: 08:30-11:3013:30-17:00

联系方式: (0571)89185211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76号

工作时间: 08:30-11:30 13:30-17:00

联系方式: (0571)86680171,(0571)87381767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41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30,14:00-16:30

联系方式: (0571)87922674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地址: 海达南路555号3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萧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D区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71)83587689

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三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71)63123355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江南路25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45,13:30-16:15

联系方式: (0571)63722664

桐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3层D厅

工作时间: 夏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1:00,14:00-17:30,冬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1:00,13:30-16:00

联系方式: (0571)64219779

淳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杭州市淳安县新安北路63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淳安县威坪婚姻登记工作站

地址: 兴华街278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昌化工作站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西街58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现场填写申请登记结婚所需填写的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裔、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内地申请结婚,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能有效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在条件范围之内,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为什么不给予登记。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身份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离婚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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