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酒驾的处罚力度,但是新交通法规实施后,仍然有很多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酒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让我们看看魏松律师。
一、醉驾处罚标准
(1)酒后驾车:
1.饮酒后驾驶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前因醉酒驾驶受过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驾驶证将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车:
1、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劝酒的。被吊销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约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得新驾驶证后,不允许驾驶营运车辆。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证被吊销,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 mg /100 ml的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的;
(五)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如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扣押、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抽取血样的过程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拍照、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可以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液样本前饮酒,检测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