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夜景灯光管理规定

宽宽的2023-03-21  13

第一条 为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充分发挥夜景灯光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环员当湖、鼓浪屿、中山路、鹭江道的建筑物、景区、道路、桥梁等场所及石鼓山立交桥、厦门大桥、高崎国际机场、烈士纪念碑等地设置的,用于美化、装饰、宣传的各种室外灯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夜景灯光按“统一规划、业主承担、落实责任”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由市城管办统筹协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第四条 提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设置和开放夜景灯光。新建的高层建筑必须配套设置夜景灯光。第五条 设置夜景灯光应讲求多样化,在颜色、造型上可各具特色。但夜景灯光的光强、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第六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鼓浪屿、中山路、高崎国际机场、环员当湖的宾馆、酒店、餐饮及娱乐场所、鹭江道已设置夜景灯光的大楼、湖滨南路、湖中桥、湖东桥、市府大道南北桥、西堤、白鹭洲、南湖公园、烈士纪念碑等场所的夜景灯光,每晚要亮灯;

(二)环员当湖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石鼓山立交桥、厦门大桥等地的夜景灯光,在双休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住宅楼、公寓楼的夜景灯光,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第七条 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晚上6:00~10:00。

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第八条 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第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与核定用电基数相结合的方式计量。由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办确认后,报请电业部门设置专用电表;设置专用电表确有困难的,经市城管办会同电业部门确认后,由电业部门核定用电基数。第十条 夜景灯光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计价收费(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费用由夜景灯光的设置单位承担。

各设置单位不得将夜景灯光用电转为其他用途,违者,由电业部门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及其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及其设施者,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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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15开灯。大桥建于2014年7月,8月15日正式道车。五缘湾大桥晚上7:15开灯至次日晨6:20。五缘大桥(WuyuanBridge),原称“钟宅湾大桥”,是中国福建省厦门市境内的过海通道,上跨五缘湾入海口,是环岛东路跨越五缘湾的组成部分之一。

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查询厦门人民政府显示,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厦门人民政府规定厦门双子塔于节假日期间全部点亮。厦门,简称“厦”或“鹭”,别称鹭岛,是福建省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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