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有提到由于高铁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除不可归则于承运人的情况之外,承运人(高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大部分经历过高铁晚点的乘客均表示,对于高铁晚点,无论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还是属于铁路部门责任的,都未曾得到任何的补偿。
这难道“晚点不赔偿”已成“行业惯例”?希望有关部门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维护更多乘客的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法律分析】:高铁晚点4个小时没有补偿。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因天气、突发事件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列车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属于合理延误,给旅客、行李或货物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运人只要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补救,就无需承担责任。高铁晚点可能是因为天气因素、地质灾害、设备故障以及突发情况等因素导致的。高铁晚点后,可以选择继续等车或者办理退票、改签。高铁晚点了,我们可以改签、退票或继续等车。要是想要改签,改签没有手续费,可以改签至其他还有票的列车。如果需要办理退票业务的,平常退票需要扣除手续费,不过,高铁晚点不同于正常情况,退票全额退款,可以在退票之后,再重新购票。要是想要继续等待高铁进站的,高铁晚点常常不能却具体的时间。【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