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在现所在地派出所即可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3、《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公安局-《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成都东站临时身份证可以到西广场的售票厅有专门的人工智证窗口,会有值班工作人员帮忙办理。人工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是有工作人员通过乘客的外貌判断是否是证件本人,确定人证医治后,就可以打印临时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自助补办机操作也非常简单,乘客只需要按照提示操作输入身份证号,再通过人脸识别确定本人信息,就可以打印临时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