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坐高铁有优惠吗

澎湃是什么意思2023-03-19  216

法律解析: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目前只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残疾军人证和残疾人民警察证的旅客才能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普通残疾人暂无优惠票价,残疾人购买火车票可享受优惠购票或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随身携带必要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邮寄盲人书籍。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疾人给予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渠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救济和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救济。衍生问题:二级残疾证待遇如何?1.乘坐火车、飞机,优先购票、登机;2.免费当地公交车;3.必要的辅助设备免费提供。残疾人专用车辆可免费就近停放;4.通过普通邮件免费寄送盲人书籍;5.残疾人优先就医挂号,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多重残疾残疾人免收挂号费;6.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公共厕所是免费的。7.剧院和体育场(体育馆)提供半价优惠。8.乡镇街道以上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在招工、招聘时优先就业,并对其工作和工种予以照顾,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因企业破产导致残疾职工失业的,企业应优先妥善安排破产前失业残疾职工的生活。9.残疾人租赁或承包耕地和山区进行开发生产或租赁经济林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乡镇在租赁费和承包费上给予优惠。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优先核发相关营业执照,并减免50%的注册费、培训费和证照费;10.对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并经工商部门审核,允许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为在场地、摊位、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个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免税。残疾人租住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50%的经营租金。

随着高铁线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若需要携带孩子长途出行都会优先选择乘坐高铁,因为高铁相对于飞机或者大巴来说,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准点率。那么儿童在什么条件下乘坐高铁可以免票呢?免票的儿童或者婴儿需要带什么证件吗?下面一一为大家解答:

首先,铁路局规定1.2米以下的儿童可以免票乘坐列车,但是必须在一名成年旅客的陪同下才可以,且免票的儿童是没有单独座位的,只能和成人坐一个座位。

其次,对于免票儿童和婴儿铁路方面并没有规定需要携带相关证件乘车,因为免票的衡量标准是身高,而很难有什么证件证明此时儿童的身高,但在列车上车位置会有一个身高测量尺,可由于现在高铁一般在候车大厅检票后,车厢门口就不会有工作人员再检票,所以主要还是靠乘客自觉。不过如果儿童身高超过太多很明显,在检票时也会被工作人员拦下,因此也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综上,免票儿童和婴幼儿乘坐高铁是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的。但如果身高1.2-1.5米的儿童则需要购买儿童票,此时乘车就需要出示儿童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了。

火车工作人员不可以免费坐高铁。

2017年初,中央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专门向国家铁路局党组发函,要求对国家铁路局系统工作人员持有铁路乘车证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经过全面清查,国家铁路局系统共清理出铁路乘车证445张,并于2017年1月15日全部作废,不再办理新的铁路乘车证。

开展铁路乘车证专项清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在专门发函的基础上,还多次在国家铁路局党组会、处级以上干部大会等场合强调清理铁路乘车证的重要意义,表明坚决态度。

国家铁路局从党组成员做起,全系统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需乘坐火车时,一律按照规定购买火车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同时,为保障正常的铁路执法活动,国家铁路局为全系统执法人员发放了铁路行政执法证,制定了《铁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一般不少于两人、添乘检查列车必须填写《铁路行政执法监察手册》、行政执法证不得用于职工通勤和一般性出差”。

扩展资料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法制部门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铁路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持无效执法证执法,或不按照规定执法类别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铁路局:彻底清理铁路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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