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关于高铁晚点是没有什么具体的赔偿标准的,运气好的会有一些面包、水什么的作为补偿,运气不好的啥补偿都不会有。至于赔钱,是不可能的。有不少人对高铁晚点提出诉讼,但是均因“于法无据”被驳回了。
虽然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有提到由于高铁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除不可归则于承运人的情况之外,承运人(高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大部分经历过高铁晚点的乘客均表示,对于高铁晚点,无论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还是属于铁路部门责任的,都未曾得到任何的补偿。
这难道“晚点不赔偿”已成“行业惯例”?希望有关部门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维护更多乘客的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因此,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承运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理的固定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